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3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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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319 号
致: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玛精密”或“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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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的签名及盖章
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瑞玛精密相关工
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核查和验
证时,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
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对其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
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据有关政府部门、瑞玛精密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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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
上刊登了《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
登记方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有关事项,《股东大会通知》还载明了
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3:30 在苏州市高新区浒
关工业园浒晨路 28 号公司 A 栋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陈晓敏主持。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的交易时间,即
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6 日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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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股东大
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对象为: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公司股东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5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77,941,7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945%。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77,427,800 股。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
决的股东共计 15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13,960 股。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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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无。
(1)《关于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对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增资并豁免利息的议
案》;
(2)《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事
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
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事项以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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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
的统计数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 2 项,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
案,表决结果如下:
无。
(1)《关于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对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增资并豁免利息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77,77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4%;反对11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9%;弃权44,9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29,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013%;反对11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118%;弃权44,9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69%。
(2)《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77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5%;反对12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8%;弃权44,9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2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038%;反对12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6093%;弃权44,9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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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决情况,上述特别决议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均已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