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及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永和股份、本公司、公司 指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永和
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
股票期权、期权 指
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
激励对象 指 合并报表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管理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
行权 指 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设定
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限售期 指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永和股份提供,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
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
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
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对永和
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
见,不构成对永和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
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
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决
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
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
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
请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
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永和制冷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
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
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限制
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
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
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
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
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上
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回
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的议案》,
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达成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联董
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回购价格
和回购数量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
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首次授予部分已到期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
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注销首次授予部分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
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达成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回
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回
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永和股份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说明
说明
根据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 40%;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
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获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40%。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股票登记完成日为 2021 年 12 月 20 日,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届满;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
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5 日,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等待期已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届满。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行权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况,满足解除限售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及行权条件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及行权条件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的;
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考核指标 A 达成情况:
考核指标 A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解除限售
净利润 营业收入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期/行权期
(指标权重 50%) (指标权重 50%) 为 183,688,852.16 元,剔除全部在有
第三个解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 效期内激励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
除限售期/ 数,2023 年净利润增 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 支 付 费 用 影 响 9,141,500.00 元 后 为
行权期 长率不低于 235.99% 增长率不低于 102.90% 192,830,352.16 元 , 较 2020 年 增 长
公司层面考核指标 A 业绩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标准系数(M)
,
具体如下:
净利润、营 净利润、营业
业绩完成情 净利润、营业 成、营业收入达成,对应标准系数 M
业收入均达 收入二者达标
况 收入均未达标
标 其一 为 50%。
标准系数 考核指标 B 达成情况:
M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
激励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 388,616,802.91
公司层面考核指标 B 业绩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标准系数 元, 占 2023 年 营业 总收 入比 重为
(N),具体如下: 8.90%,小于 12%,对应标准系数 N
考核指标 B 标准系数 N 为 100%。
考核当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度营业总收 综上,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条件及行权
入比重≤12% 条件已达成,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可
业总收入比重≤16%
业总收入比重≤18%
考核当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度营业总收
入比重>18%
注:上述考核当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度营业总收入比重以合并报表
数据为准。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可行权的标准系数(X)=标准系数(M)
×标准系数(N)
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内
子公司的考核是通过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年度业绩目标的考核 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2023年度
结果确定达标情况,子公司层面考核结果如下所示: 业绩目标完成比例为78.78%,其子
业绩完成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可行权标准系
P≥85% 85%>P≥60% P<60%
比例 P 数为Y=92.68%;
标准系数 2、部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所在子公
Y
若子公司层面完成业绩目标的 85%及以上,则子公司层面可解 司邵武永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
除限售/可行权比例为 100%;若子公司层面完成业绩目标的 2023 年 度 业 绩 目 标 完 成 比 例 为
P/85%;若子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未达到 60%,则子公司层面 可行权标准系数为Y=74.53%;
不可解除限售/不可行权。 3、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所在的其余子
公司均实现其各自2023年度业绩目
标,其子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可行
权标准系数为Y=100%。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2023 年度个人绩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 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其个人层面可
实施,依照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行权 解除限售/可行权标准系数为
的比例,个人层面标准系数(Z)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Z=100%。
考核得分
Q≥80 80>Q≥70 70>Q≥60 Q<60
Q
评价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Z 100% 80% 6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
限售/行权额度×公司层面标准系数 X×子公司层面标准系数 Y
×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Z。
综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
成就。根据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安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
数量占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 40%,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可
行权数量占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 40%。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
安排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295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
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69,985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0.2%。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售 本次解除限售数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量占其获授数量
(万股) (万股) 的比例
应振洲 总工程师 14.0000 2.8000 20.00%
徐水土 董事、副总经理 14.0000 2.8000 20.00%
余锋 董事 14.0000 2.8000 20.00%
陈文亮 董事 4.6672 0.8652 18.54%
程文霞 董事会秘书 4.6666 0.9335 20.0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管理骨干人员及董事
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290 人)
合计 412.3344 76.9985 18.67%
注:1、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实施完成公司 2022 年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上表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已做相应调整。
(三)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获授的股票 本次可行权的 本次可行权数量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股票期权数量 占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万份) (万份) 总量的比例
应振洲 总工程师 7.0000 1.4000 20.00%
徐水土 董事、副总经理 7.0000 1.4000 20.00%
余锋 董事 7.0000 1.4000 20.00%
陈文亮 董事 2.3326 0.4325 18.54%
程文霞 董事会秘书 2.3334 0.4667 20.0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管理骨干人员及董事
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290 人)
合计 205.4773 38.5579 18.77%
注:1、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实施完成公司 2022 年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上表中的期权数量已做相应调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永和股
份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股
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永和股份和 2021 年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行权期可解除限售/行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行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
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行权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永
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