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应对舆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并妥善地防范和处
理各类舆情对公司的股价、公司的社会形象及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
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以下情形:
(一)互联网媒体、电视、广播、报纸、期刊杂志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
面、不实报道;
(二)可能或者已经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公司的社会形象造成负
面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的社会形象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舆情,是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的社会
形象或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
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舆情。
本制度所称的一般舆情,是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以“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
同应对”为原则,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
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变更、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核实重大舆情,跟踪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
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持续关注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公司及子公司微
信公众号、网络媒体、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
互联网信息载体是否存在重大舆情。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应当配合舆情管理工作,主要应履
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开展舆情信息收集的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处理舆情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
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
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
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
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
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公司对于舆情信息的报告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知悉
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收集舆情后定期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如
初步分析相关舆情可能构成重大舆情的,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舆情。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
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舆情,公司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
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
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
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
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舆情的管理过程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在公司依法披露相关信息之前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
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
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的社会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选择通过向有
关网络信息平台举报删除、联系地方网信部门进行处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等方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公司应向公安机
关主动报案并提供线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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