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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乃达: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5 12:40:16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
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项属于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正式披露。
  第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
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
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
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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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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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
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
责人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部门或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公司董事会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认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后,进行归档留存。
  第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
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公司应当督促
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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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并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
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才可对外
报道、传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音像、会议记录、决议等
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管。涉及内幕信息内容的
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息不外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
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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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
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
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七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
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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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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