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
生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皓元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持续督导的保荐
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1 年 6 月 8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民生证券对皓元医药进行
了 2024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邵航、刘永泓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刘永泓、张亚楠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同、凭证等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
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以及 2024 年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
知、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资料,并重点关注上述会议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现场检查报告出具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落实,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
制发挥了有效作用。公司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文件和相关信息披露的支持性文件,与公开披
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与分析,并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现场检查报告出具日,公司严格遵守了信息
披露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公司 2024
年以来的三会文件、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
来资料,并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现场检查报告出具日,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机构、业务和财务均保持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2024 年以来
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三会文件及公告,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
用相关重大合同、凭证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
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现场检查报告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内部控制
制度,公司 2024 年以来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关的内部决策文
件、重大合同、公告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现场检查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
交易、违规对外担保或违规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业务资料,同行业上市公司
的财务报告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现场检查报告出具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
行业经营环境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承诺
及履行情况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了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和建议
(一)保荐机构提请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持续完善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投资者保护相关工作;提请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二)保荐机构提请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合规地使用募集资金,积极推动募投项目建设,
为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创造价值。
四、公司是否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皓元医药存在根据《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皓元医药对保荐机构的检查工作予以了积极配合,
能够提供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制度性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三会会议决议及记录、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文件,能够安排与公司
高管的访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
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2024 年以来,皓元医药在公司治理和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和经营状况等重要方
面运作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截至本现场检查报告出具日,公司经
营状况良好,业务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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