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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胜电子: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4 02:18:32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318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86-21-3886 2288*101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318 号
致: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
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发表意见。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准确、完整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的签名及盖
章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胜电子相
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核查和验证时,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事项履行
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
上发布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
方法、会议表决方式、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 9:30 在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
区清逸路 99 号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朱雪松主
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4年12
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即:2024年12月23日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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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对象为: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公司股
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94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601,869,2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127%。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561,531,890股。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
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940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40,337,372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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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
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2)《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1.0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
  (1.0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05)《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06)《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1.07)《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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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1.09)《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
  (1.10)《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1.11)《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2)《关于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3)《关于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3.01)《上市地点》;
  (3.0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3.03)《发行及上市时间》;
  (3.04)《发行对象》;
  (3.05)《发行方式》;
  (3.06)《发行规模》;
  (3.07)《定价方式》;
  (3.08)《发售原则》。
  (4)《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5)《关于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6)《关于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
  (7)《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8)《关于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
  (9)《关于投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
案》;
  (10)《关于聘请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审计机
构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H股上市
后适用)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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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关于修订<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
案》;
  (12.02)《关于修订<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12.03)《关于修订<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议
案》;
  (12.04)《关于修订<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
案》。
  (13)《关于增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4)《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
修改原有会议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事项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监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就会议通知列明事项以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
统计数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16项,均为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6,298,7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44%;反对4,574,4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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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00%;弃权996,0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804,1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178%;反对4,574,4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48%;弃权996,0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4%。
  (2)《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9,392,4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69%;反对12,190,9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55%;弃权285,8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897,8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303%;反对12,190,9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906%;弃权285,8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1%。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普通决议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已获得通过。
  (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同意599,559,2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61%;反对2,143,5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1%;弃权166,5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064,5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213%;反对2,143,5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13%;弃权166,5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4%。
  (1.0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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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599,536,7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24%;反对2,144,5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3%;弃权188,0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042,0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758%;反对2,144,5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34%;弃权188,0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8%。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599,537,1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25%;反对2,143,5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1%;弃权188,6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042,4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766%;反对2,143,5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13%;弃权188,6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1%。
  (1.0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599,536,7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24%;反对2,164,5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6%;弃权168,0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042,0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758%;反对2,164,5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39%;弃权168,0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3%。
  (1.05)《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599,533,9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19%;反对2,147,5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8%;弃权187,8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039,2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701%;反对2,147,5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94%;弃权187,8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5%。
  (1.06)《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599,478,6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27%;反对2,201,6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8%;弃权189,0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983,9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581%;反对2,201,6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90%;弃权189,0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9%。
  (1.07)《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599,488,4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4%;反对2,176,2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5%;弃权204,6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993,7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779%;反对2,176,2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76%;弃权204,6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5%。
  (1.08)《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599,530,2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13%;反对2,135,2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7%;弃权203,8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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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035,5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626%;反对2,135,2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45%;弃权203,8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9%。
  (1.09)《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599,538,2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26%;反对2,139,8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5%;弃权191,2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043,5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788%;反对2,139,8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38%;弃权191,2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4%。
  (1.10)《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599,456,5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1%;反对2,177,2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7%;弃权235,5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961,8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33%;反对2,177,2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96%;弃权235,5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1%。
  (1.11)《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同意599,496,8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58%;反对2,172,9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0%;弃权199,5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002,1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950%;反对2,172,9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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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09%;弃权199,5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1%。
  (2)《关于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4,350,5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92%;反对17,298,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40%;弃权220,6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855,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188%;反对17,298,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343%;弃权220,6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9%。
  (3)《关于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3.01)《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584,316,7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36%;反对17,294,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33%;弃权258,4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822,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503%;反对17,294,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262%;弃权258,4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35%。
  (3.0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584,317,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38%;反对17,293,4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32%;弃权258,1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823,0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522%;反对17,293,4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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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250%;弃权258,1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8%。
  (3.03)《发行及上市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584,320,0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42%;反对17,290,9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28%;弃权258,2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825,4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570%;反对17,290,9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199%;弃权258,2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31%。
  (3.04)《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584,315,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34%;反对17,295,4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36%;弃权258,5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820,6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473%;反对17,295,4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291%;弃权258,5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36%。
  (3.05)《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584,294,4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799%;反对17,292,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30%;弃权282,7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799,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052%;反对17,292,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222%;弃权282,7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6%。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06)《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584,289,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791%;反对17,314,6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68%;弃权264,9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795,0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954%;反对17,314,6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679%;弃权264,9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7%。
  (3.07)《定价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584,221,1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677%;反对17,316,9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71%;弃权331,1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726,5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567%;反对17,316,9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726%;弃权331,1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7%。
  (3.08)《发售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584,290,4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793%;反对17,314,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67%;弃权264,7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795,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971%;反对17,314,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667%;弃权264,7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2%。
  (4)《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584,284,7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783%;反对17,319,6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76%;弃权264,8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790,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855%;反对17,319,6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781%;弃权264,8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4%。
  (5)《关于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4,281,3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777%;反对17,321,5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79%;弃权266,3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786,7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786%;反对17,321,5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819%;弃权266,3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95%。
  (6)《关于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4,292,7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796%;反对17,317,8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73%;弃权258,6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798,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017%;反对17,317,8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744%;弃权258,6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39%。
  (7)《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584,215,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668%;反对17,324,1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83%;弃权329,8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720,6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448%;反对17,324,1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872%;弃权329,8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0%。
  (8)《关于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4,298,5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06%;反对17,252,9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65%;弃权317,7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803,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135%;反对17,252,9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430%;弃权317,7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5%。
  (9)《关于投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3,087,6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94%;反对17,814,3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98%;弃权967,2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592,9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609%;反对17,814,3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800%;弃权967,2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91%。
  (10)《关于聘请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审计机
构的议案》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584,305,8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18%;反对17,248,1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57%;弃权315,2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811,2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283%;反对17,248,1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331%;弃权315,2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86%。
  (11)《关于修订<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H股上市
后适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4,490,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124%;反对16,202,1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19%;弃权1,176,8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995,6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017%;反对16,202,1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148%;弃权1,176,801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35%。
  (12)《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12.01)《关于修订<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597,401,5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76%;反对3,773,2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9%;弃权694,4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906,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514%;反对3,773,2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19%;弃权694,4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02)《关于修订<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7,417,5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03%;反对3,758,4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44%;弃权693,2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922,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838%;反对3,758,4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20%;弃权693,2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42%。
  (12.03)《关于修订<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597,356,0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01%;反对3,821,8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9%;弃权691,3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861,4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593%;反对3,821,8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04%;弃权691,3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03%。
  (12.04)《关于修订<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597,347,8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87%;反对3,826,3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7%;弃权695,1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85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426%;反对3,826,3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95%;弃权695,1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9%。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3)《关于增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6,912,1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63%;反对3,968,4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3%;弃权988,5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417,5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602%;反对3,968,4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75%;弃权988,5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23%。
  (14)《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7,667,4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18%;反对3,210,7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34%;弃权991,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172,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899%;反对3,210,7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27%;弃权991,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74%。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特别决议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已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证券之星资讯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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