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9 证券简称:泰胜风能 公告编号:2024-067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 14:30 召开;其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 – 9:25,9:30 – 11:30 和 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8 日 9:15 – 15:00。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表股份 419,426,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6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29,089,5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005%;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394 人,代表股份 90,336,5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27%。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3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461,6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7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94 人,代表股份
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苏成子律师、洪赵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书面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议案1 审议《关于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6,241,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1,613,3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6404%;反对 2,972,7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1359%;弃权 2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7%。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总额度不超过 3.5 亿美元
或等值其他货币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在额度范围内可以滚动使用,有效期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本议案内容详见 2024 年 12 月 3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
的《关于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2024-056)。
议案2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3,505,2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1,134,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1353%;反对 3,392,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5786%;弃权 27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1%。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董事薪酬方案(所涉薪酬均以人民币发放,且均为税前金
额,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部分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元);
除以上董事外,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其他董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
位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再额外领取董事职务薪酬或津贴;其他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
立董事不领取董事职务薪酬或津贴。
独立董事的津贴为 8 万元/年(税前,较以前年度未作调整),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
放薪酬或津贴。
本议案效力及于 2024 年及以后年度,至新的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议案经合法、
有效程序审议通过后自动失效。
议案3 审议《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6,406,0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1,778,1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8142%;反对 2,851,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0075%;弃权 16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3%。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基于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资质认证的需要,同时为提高公司工资预算规范性,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经营范围,并同意修改《上海泰胜风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议案内容详见 2024 年 12 月 3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
的《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4-057)和《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议案4 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6,119,4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1,491,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5119%;反对 3,105,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758%;弃权 20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2%。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鉴于公司 2024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报告期发生变化,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股东大会同意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的报告期数据进行更新;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该报告出具了《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本议案内容详见 2024 年 8 月 24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
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苏成子律师、洪赵骏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
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