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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顺: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9 05:58:41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价、公司商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
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信息监测和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部牵头,由相关部门配合,包
括但不限于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研判和处置情
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公司及子公司微
信公众号、微信、微博、公众号、视频号、网络媒体、上证 e 互动问答、股吧等
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同时关注前述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置原则及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转危为机。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
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
向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证监局推送的舆情,应及时核实并向证监局
反馈,共同对舆情监测研判,提升舆情应对有效性。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舆情
事件,配合证监局调查核实,依规澄清。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
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
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
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
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
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通过中国上市公司
协会“打假治敲”举报直通机制、向有关网络信息平台举报删除,或联系地方网信
部门进行处置等方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公司
应向公安机关主动报案并提供线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和修改。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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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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