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6-026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6.00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11/12 - 2026/11/13 2026/11/13
差异化分红: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会议届次和日期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已授权董事会决定并实施 2026 年中期(包含半
年度、前三季度)现金分红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6 年 10 月 22 日召
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6年第三季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章程》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三)差异化分红方案:
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
除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公司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6.0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进行其他形式利
润分配。若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或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发
生变动,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72,041,101 股,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
量为 284,8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71,756,301 股,合计拟派发
现金红利 430,537,806.00 元(含税)。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
- 现金红利)÷(1 +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
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
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1)每股现金红利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 × 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 总股本 =(71,756,301 × 6.00)÷ 72,041,101 ≈ 5.98 元/股。
(2)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也不进行
其他形式利润分配,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故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 - 5.98)÷(1 + 0)= 前收盘
价格 - 5.98 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11/12 - 2026/11/13 2026/11/13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
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卢竑岩、陈拓琳、翟健、高岩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根据规定直接派发。
(三)扣税说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6.00 元;个人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的(含 1 年),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
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6.00 元,待个人转让股
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情况: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所得税。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知》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40 元。如果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 QFII 股东执行。
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40 元。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6.00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2-3213580
联系邮箱:ir@g-bits.com
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