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京齐济法意字[2026]第 310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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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QIZHI (JINAN) LAW FIRM
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 66 号银座晶都国际 1 号楼 3405 室 邮编:25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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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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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李莹律师、刘英新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贵公司发布的《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公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
关文件,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见证了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计票监票工作。
贵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复印材料,所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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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
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股东会的决议。
公告形式发出了《股东会通知》
,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及资格、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时间及办法、投票方式等事项进行了通
知。
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韩永光先生主持
下,于2026年10月30日14:00,在山西省太原市中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丰源路59
号东杰智能会议室召开,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30日9:15至9:25,9:30至
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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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共187人,持有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154,553,17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2.3910%。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证明。
投票的股东183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5,207,640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0.4324%。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包括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共182人,共计持有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896,37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98%。
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外,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
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为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备相应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已在贵公司于2026年10月15日公告的《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不存在修改原议案或对《股东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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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出现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
经合并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4,324,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99.8518%;反对172,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0.1117 %;弃权56,4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6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9,667,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8484%;反对172,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8677%;弃权56,4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2839%。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二)《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4,389,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99.8944%;反对106,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0.0691%;弃权56,4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6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9,733,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1796%;反对106,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5365%;弃权56,4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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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
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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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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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莹 李 莹
刘英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