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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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华
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
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6 年 9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 14:00 在潍坊市高新区樱前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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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5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
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
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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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36,865,6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49%;
反对 2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98%,弃权 34,7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525,68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19%;
反对 27,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14%;弃权 34,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68%。
表决结果:同意 136,882,2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69%;
反对 9,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 35,8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542,20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26%;
反对 9,4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9%;弃权 35,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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