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62 证券简称:技源集团 公告编号:2026-070
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10/13 - 2026/10/14 2026/10/1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6 年 5 月 29 日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制定
实施,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预案及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属于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策范围
内,无需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目前公司 A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
股份为 1,439,300 股,上述股票不参与分红,以目前公司总股本 400,010,000 股扣除公司 A 股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 398,570,700 股为基数测算,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19,928,535.00 元(含税),占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7.27%。如
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之前,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动的,公司将维持
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份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
股现金红利,其中总股份为公司 A 股总股份数: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398,570,700* 0.05)/400,010,000≈0.05 元/股
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
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即: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5)÷(1+0)=(前收盘价格-0.05)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10/13 - 2026/10/14 2026/10/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
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技源(香港)有限公司、江阴技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阴源德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州宜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证期货技源集团战略配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福建颂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
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
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 2009 年 1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
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税后每
关问题的通知》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
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5 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
报告书》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实施本次权益分派,应对 A 股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技源集团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1)。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 1089 号 54 号楼 5 楼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64954866
特此公告。
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