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
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
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
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或安排。
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
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增强公司整体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使各方共同关
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拟实施的本激励计划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
施本激励计划。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日
(本页无正文,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委员:
沈志峰 赵爱娱 祝锡萍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