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37 证券简称:凯众股份 公告编号:2026-072
转债代码:113698 转债简称:凯众转债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凯众转债”2026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6 年 8 月 14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6 年 8 月 17 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6 年 8 月 17 日
本次每百元兑息金额(含税):0.2 元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6 年 8 月 17 日开始支付自 2025 年 8 月 15 日至
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债券名称: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凯众转债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13698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30,844.70 万元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数量:3,084,470 张,308,447 手
(六)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100 元/张
(七)上市日期:2025 年 9 月 10 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 2025 年 8 月 15 日(T
日)至 2031 年 8 月 1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九)票面利率: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60%、第四年 1.00%、
第五年 1.50%、第六年 1.80%。
(十)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
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
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
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
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十一)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5
年 8 月 21 日,T+4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
日(2031 年 8 月 14 日)止,即 2026 年 2 月 21 日至 2031 年 8 月 14 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十二)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12.70 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
人民币 12.55 元/股。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评级,根据其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
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十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
保。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次付息为“凯众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
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 0.2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6 年 8 月 14 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6 年 8 月 17 日
(三)可转债兑息日:2026 年 8 月 17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6 年 8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凯众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
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
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
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
为人民币 0.20 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0.16 元(税后)。本期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20 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规
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
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
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2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 813 号
联系人: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1-58388958
(二)保荐人、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联系电话:020-28023333
特此公告。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