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中华企业: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7 20:05:09

证券代码:600675             证券简称:中华企业             公告编号:临 2026-025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059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8/3     -          2026/8/4      2026/8/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6 月 15 日的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046,135,33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8/3     -       2026/8/4      2026/8/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59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
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
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531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
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现金红利
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
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531 元。对于香港投资
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
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0059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388 号 7 楼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李娉婷
联系电话:021-20772222
特此公告。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7-27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