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27 证券简称:武汉天源 公告编号:2026-067
债券代码:123213 债券简称:天源转债
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息,每10张“天源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0.00元(含税)。
(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6年7月27日前卖出
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
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
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1,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0
亿元。根据《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天源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
一次,现将“天源转债”2025 年 7 月 28 日至 2026 年 7 月 27 日期间的付息事项
公告如下:
一、“天源转债”的基本情况
第五年2.0%、第六年2.50%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2023年7月28日(T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
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
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承担。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可转换公司债
券信用等级为“AA-”级,评级展望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本次付息为“天源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5年7月28日至
对于持有“天源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
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
每10张派发利息为8.00元。
对于持有“天源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实
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0.00
元;
对于持有“天源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10.00元,其他债券
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和《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
下: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6年7月27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天源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天源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
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
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等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
增值税。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
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
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027-82867011
咨询邮箱:tianyuanhuanbao@china-tyep.com
特此公告。
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