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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源集团: 技源集团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2 16:05:22

证券代码:603262             证券简称:技源集团             公告编号:2026-054
                      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88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16     -       2026/7/17      2026/7/1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29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0,01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8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5,200,88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16     -       2026/7/17      2026/7/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技源(香港)有限公司、江阴技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腾庚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斐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福建宜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证期货技源集团战略配售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福建颂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陆晓冬、海南云灏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宁波通商惠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淞泓高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南京富安创合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丹康前途汇(杭州)创业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淞泓际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8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
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
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扣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92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 2009 年 1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
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92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92 元。
   (5)对于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
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8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 1089 号 54 号楼 5 楼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64954866
特此公告。
                                    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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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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