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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 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3 20:17:17

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26-054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丰光电”)于2026年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次
调整事项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现将
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批及实施概述
   (一)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4 年 2 月 27 日至 2024 年 3 月 7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姓名和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3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
公示情况说明》。
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26-054
   (四)2024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
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2024 年 5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
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
   (六)2025 年 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报告。2025 年 4 月 18 日,
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七)2025 年 3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的 100.00 万份股票期权自本次激励计划经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失效。
   (八)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律师出
具了相应报告。2025 年 5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2025 年 5 月 23 日,公司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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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
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
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九)2025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报告。
   (十)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
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报告。2026年5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2026年5月13日,公
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事先审议通过。2026年5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的提示性公告》。
   (十一)2026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同意
的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情况
   (一)调整原因
   公司于2026年6月23日披露了《202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以公司现有
总股本716,650,24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1,054,684.12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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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息已于2026年6月30日实施完毕。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
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
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
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
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三)调整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1)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P=(3.91-0.03)=3.88元/份
     (2)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1.95-0.03)=1.92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调整系因公司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所致,上述调整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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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相关事项符合《激励
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价格调整事项。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相关
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相关事项按照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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