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56 证券简称:华菱精工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菱精工
股票代码:603356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华亿汇通(河北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励行街666号大学科技园科创分园B6
幢205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7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
相同的涵义。
一、本报告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
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
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协议转让事宜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
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
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
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上市公司、华菱精工、公司 指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受让方/乙
指 华亿汇通(河北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方
转让方/甲方 黄业华
黄业华与华亿汇通(河北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股份转让/本次权益变动 指 限合伙)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份转让
事项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告书(受让方)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如本报告书中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受让方名称 华亿汇通(河北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 91130605MAKF4GMN0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不适用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 合肥鼎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伙人
成立日期 2026-05-22
注册资本 23100 万元
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励行街 666 号大学科技园科创分园
注册地址
B6 幢 205 室
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励行街 666 号大学科技园科创分园
主要办公地址
B6 幢 205 室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李天运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
主营业务 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认可上市公司
长期投资价值而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获得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触及要约收
购,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改变公司未来的主营
业务和战略发展方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其在 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 生
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触发条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转
让方持有的公司 8%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 10,667,2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 8%。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议转让方式,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0,667,200
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8%。
协议转让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转让前 转让后
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华亿汇
通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黄业华
乙方(受让方):华亿汇通(河北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同意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10,667,2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的 8%,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给乙方。
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款为 192,009,600 元(大写:壹亿玖仟贰佰万零玖仟
陆佰元整),即 18 元/股。双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上述交易价格不因市场交
易价格波动而进行调整。
双方确认,本次交易的具体付款安排如下:
(1)保证金:本协议签署及发布交易公告(即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之日起五
(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 10,000,000 元(大写:壹仟万元整)作
为本次交易的保证金,保证金支付后乙方即有权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业
务、财务及法律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尽调时限不超过 30 个自然日。甲方应予以
积极配合并为中介机构进场、资料提供及现场查验等提供必要便利。
诺与保证存在重大差异,或发现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项,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在收到终止通知之日起五
(5)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全额退还保证金。
而不再继续推进本次交易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归甲方所有;若甲方无本协议约
定之正当理由或法定事由而不再继续推进本次交易的,甲方应退还乙方保证金及
利息(按照同期 LPR)并向乙方支付等额于保证金的违约金。
价款的一部分。
(2)共管账户:本协议签署及发布交易公告(即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之日
起三(3)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共同以甲方名义开立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
管账户”)。因开立、维持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除本协议另
有约定外,于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前,共管账户中所产生的利息等收益
归属乙方所有;于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共管账户中所产生的利息等
收益则归属甲方所有。共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应为甲方和乙方或其各自委托代
表的印鉴或签字,且资金提取必须由共同监管双方或其各自委派代表在银行柜台
办理,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资金提取。
(3)款项支付: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5,000,000 元(大写:伍仟伍佰
万元整),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的保证金 10,000,000 元(大写:壹仟万元整)转
为该笔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并待符合条件后释放,乙方累计向共管账户实际支付
交易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乙方配合甲
方从共管账户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释放股份转让价款 65,000,000 元(大写:陆
仟伍佰万元整);
司递交过户登记申请文件之日前,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65,000,000
元(大写:陆仟伍佰万元整);
作日内,乙方配合甲方从共管账户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释放股份转让价款
(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余款 62,009,600 元(大写:陆
仟贰佰万零玖仟陆佰元整);
个工作日内,乙方配合甲方从共管账户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释放股份转让价款
(1)双方确认,双方应于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或经乙方豁免之日起十(10)
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提交股份协议转让合规审查:
于本次股份转让的任何问询、关注或反馈意见的,上市公司及/或本次股
份转让相关方已完成回复;
性/重大不利事项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
不存在或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 在本条第 1 款所述先决条件持续满足,且本次股份转让已取得上交
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意见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
结算公司申请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1)在过渡期内及交割前,甲方保证其持续拥有标的股份的合法、完整的
所有权以使其权属清晰、完整,并且能够确保标的股份过户和交割不存在障碍;
确保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司法查封、冻结、为任何第三方设定质押或其
他形式权利负担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过渡期内按其以往惯常的方式继续合法合规、合理谨慎地
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不进行非正常的导致上市公司股权
价值减损的行为。
(3)于过渡期内,如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应对措施:拒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暂停履
行后续核准、审批、登记、备案等程序,放弃受让标的股份及(或)终止本协议。
(4)双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股份在过渡期内的收益或亏损由乙
方享有或承担。
(1)双方同意,不晚于交割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促成上市公司董
事会完成改选。改选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席位共七(7)名,其中董事长一(1)
名,独立董事三(3)名。乙方有权提名【2】名董事;
(2)双方同意就相关方按照上述约定提名的候选人在股东会会议投赞成票。
乙方自愿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会以任何方式主动
减持本次股份转让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本协议附件,承诺:完全知晓并同意甲方转让全部标的股份,自愿且不可撤销作
出如下放弃承诺:自愿放弃就标的股份、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向人民法院、仲裁机
构提起确认合同无效、撤销过户、共有物分割、执行异议等一切实体及程序权利;
承诺不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所、上市公司、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任何书面异
议、保全申请、权属争议材料,不采取任何阻碍标的股份过户、登记、限售解除
等行为。
制权。
联资产的计划。
股份。
(1)双方一致同意,由于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所有税收、政府收
费以及中介机构费用,由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因准备、订立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费用由双
方自行承担。
(1)本协议自签署方中的自然人签字、法人/合伙企业盖章并经其法定代表
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签署后,如有任何修改、调整变更之处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
商一致,可以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下列情况发生,本协议终止:
交所股份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且双方未能达成展期安排;
约方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终止后将不再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但本协议第八条至第十六
条除外;本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双方届时已经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引起终止
的违约(如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及终止前任何一方的任何其他违约。
(5)若本协议基于第十三条第 3 款第(1)、(2)、(3)项所述情形而被
终止,则任何一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十(10)个
工作日内将乙方已经支付的交易价款(如有,包括支付至共管账户的交易价款)
返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6)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若本协议基于第十三条第 3 款第(4)、(5)、
(6)项所述情形而被终止,则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十四条的相关约定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甲方违约的,甲方还应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
将乙方已经支付的交易价款(如有,包括支付至共管账户的交易价款)及利息(按
照同期 LPR)返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违约的,甲方应于本协议终止之
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经支付的交易价款(如有,包括支付至共管账
户的交易价款)扣除本协议的违约金返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1)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除不可抗力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存
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在本协议(含附件)及/或其与本协议相对方
所签署的其他协议(如有)项下的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本协议(含附
件)及/或其与本协议相对方所签署的其他协议(如有)项下的责任与义务,即
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
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
保全保险费与公证费等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支付赔偿金并不影响守
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依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权利。
(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如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返还
交易价款(因对方原因导致的除外),该方应当以应付未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
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对于甲方及上市公司在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前未合法合规经营或违反
其所承担约定义务的行为(已由上市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前公开披露的除外),如
导致上市公司、乙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遭受任何直接损失,甲方应当在损失发
生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对上市公司、乙方遭受的该等损失予以全额补偿。
(4)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如甲方违反本协议承诺、约定(包括因标的股份
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状态而无法转让、上市公司存在未披露的重大风险、因交
割日前事项导致上市公司被中小投资者提起集体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因交割
日前事项导致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被要求先行赔付等,或者本协议生效前存在
未披露的重大风险,导致上市公司触发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监管规定的股份
被终止上市/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或给上市公司及乙方造成损失的,
甲方须向乙方赔偿对应损失。
(5)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一方因其自身原因未配合按
本协议第四条第 1 款约定提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申请或逾期不予办理标
的股份过户手续,每逾期一(1)日,违约方应按照交易价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
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到三十(30)日的,守约方还有权单方解除
本协议,且违约方应在守约方发出解除本协议书面通知的十(10)日内按交易价
款总额的 5%另行支付违约金。
(6)同一事项或/及不同事项,导致本协议相同、不同条款约定的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主义务、违约金、补偿款及费用等)重叠的,权利方有权主张该等条
款约定的所有累积权利。
(7)如任何一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有合理理由,且不影响协议目的实现的
情况下出现可能影响交易付款时点或股份交割时点的情况的,该方可在事由发生
前向其他方合理解释,守约方有权(但无义务)根据情况给予该方宽限期(原则
上不超过三十(30)个工作日)。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任
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五、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
间及方式
动时间为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其中自
有资金占比不低于 50%。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协议转让外,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
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
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
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股份转让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被置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亿汇通(河北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签署日期:2026年7月3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安徽省
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华菱精工 股票代码 603356
河北省保定市高开
华亿汇通(河北省)企业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区励行街 666 号大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 科技园科创分园 B6
幢 205 室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公司股份。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0,667,2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
总股本的 8%。
例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 时间:2026 年 7 月 3 日
动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 资金来源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是 否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 是 否
票
(本页无正文,为《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
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亿汇通(河北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