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57 证券简称:胜科纳米 公告编号:2026-032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62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8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3,311,48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06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5,005,312.13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李晓旻先生、李晓东先生、付清太先生、苏州禾芯企业管理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鸢翔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
(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
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2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
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58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QFII 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
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
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62 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规定,若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将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届时公司将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与
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取得的股份如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业部
联系电话:0512-62800787
特此公告。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