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充分保护投资
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渤海水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
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
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
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五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
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
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
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
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
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
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是公
司信息披露指定的网站。
第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
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
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
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
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
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
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
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
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
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
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
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
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遵照证券交
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
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
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
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
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
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
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
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
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长领导,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公司其他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
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
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
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
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
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
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
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
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
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
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
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
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
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
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
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
刊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遵照证券交
易所规定。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
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做好信息披露备查
登记,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
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
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
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
司官网刊载。
第五章 投资者的接待与推广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
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
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
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
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当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
沟通渠道的畅通。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
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
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
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
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
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
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
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
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
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
布之日起生效。原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4年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