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中国·佛山
二〇二六年六月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而制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
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
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
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
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
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
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
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公司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
全面地获取信息。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
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
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
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
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
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
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
任上市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
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
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
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开展有关董
事会的工作事项:
(一)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将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五)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开展有关股
东会的工作事项:
(一)及时完成公司股东会的筹备工作;
(二)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股东。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并建立出席
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
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有
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将相关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址,以
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
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
(六)协助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七)做好股东会的会议记录;
(八)及时将股东会决议进行公告;
(九)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
案。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信息披露事项:
(一)认真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信息披露工作应以真实、及时、公平为原则,应符合及时性、准确性、
完整性、合规性四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其他事项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工作总结并报送书面报告;
(三)认真完成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临时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
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
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公司有权视
情形对董事会秘书予以处理: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二)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三)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应
当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
行为的,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