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88 证券简称:科思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2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判决尚未生效,刘建德先生已委托律师拟向
法院提起上诉,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一审判决结果不会影响股
东表决权行使,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与刘建德先生在业务、
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公司拥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
机制。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及时跟进诉
讼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刘建德先生送达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
((2025)京 03 民初 1980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前期股份冻结的基本情况
本案系刘建德先生个人民事纠纷。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3 日、2025 年 9 月
结原因主要系刘建德先生个人民事纠纷,对方提起诉中保全所致。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上述日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
东所持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0)和《关于控股股东股份部分
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1)。
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于近日收到刘建德先生送达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出具的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25)京 03 民初 1980 号),主要内容如
下:
(一)确认原告梅青林与被告刘建德于 2017 年 9 月 10 日签订的《股权代持
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刘建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青林支付 2020 年分
红补偿金 3,746,014.49 元、2021 年分红补偿金 4,682,518.11 元;
(三)原告梅青林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被告刘建德协商,对被告刘建
德名下 17,365,997 股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行出售,若协商不成,
原告梅青林可申请对上述股票进行拍卖、变卖,上述股票出售、拍卖、变卖所得
款项优先支付原告梅青林投资款 16,715,900 元,若所得款项金额不足投资款金
额,则支付投资款金额以实际所得款项为准,若所得款项超过投资款金额,则超
过部分的 70%归原告梅青林所有,剩余部分归被告刘建德所有;
(四)驳回原告梅青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判决尚未生效,刘建德先生已委托律师拟向法
院提起上诉,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一审判决结果不会影响股
东表决权行使,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与刘建德先生在业
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公司拥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及内
部控制机制。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
公司将及时跟进诉讼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