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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由 50.79%被动增加至 51.13%(以下简称
“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各方
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或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收购所涉中国法律事项
发表意见,不对会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公告或备查,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 指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控 股股 东 、实 际 控 制人 及 其一 致 行动 人王 爱国 、 徐
收购人 指
波、青岛世纪星豪投资有限公司
公 司2025年 年 度权 益 分派 导 致 公司 控 股 股东 、 实 际控 制
本次收购 指 人及 其一 致行 动人 合计 持有 公司 的股 份比 例由50.79%被
动增加至51.13%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 为本 法 律意 见 书之 目 的, 不 包括 香 港
中国 指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本所 指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指派的经办律师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 青岛世纪星豪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4568568360B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裕园三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波
注册资本 8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1-02-18
营业期限 2011-02-18 至无固定期限
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资产管理、财
经营范围 务管理的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收购人之间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王爱国为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波系王爱国之配偶,与王爱国共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青岛世纪星豪投资有限公司系徐波之控股公司,王爱国与徐波、青岛世纪星豪投
资有限公司系一致行动人。
(三)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
形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zhixing/)、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
询 平 台 网 站 (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
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属于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本次收购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53,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79%。
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本次收购系因公司实施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下简称“本次
权益分派”)所致。本次权益分派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持股数量增加至 226,44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被动增加至 51.13%;
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仍高于 10%,本次权益分派不影响公司的
上市地位。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
发出要约:……(五)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
位;……”。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符合《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已就本次收购履行了如下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履行了
现阶段所需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收购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具备本次收购的主
体资格,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
已经就本次收购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不存在可合理预见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收购人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根据收购人的说明,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根据收购人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收购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 6 个月内,收
购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基于上述,在收购人相关说明、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证券违法行为。
六、结论意见
资格,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约的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律障碍;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证券违法行为。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恒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谢天
律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孔鑫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