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顺景科技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的资本实
力,提升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
证分析报告。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汽车工业已形成品
类齐全、配套完善的汽车工业体系。汽车零部件行业是汽车整车制造的基础及配套产业,
为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国家层面密集出台多项政策。2024年2月,国
持多种高精度汽车传感器的研发与应用;2023年9月,工信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汽车
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支持开展车用芯片、固态电池、操作系统、
高精度传感器等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进一步提升产品性能;2021年12月,国务院发布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指出瞄准传感器及其他战略性前瞻性领域,提高数
字技术基础研发能力;着力提升基础软硬件、核心电子元器件等产品的供给水平,强化
关键产品自给保障能力,提升产业链关键环节竞争力。
综上所述,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引导汽车零部件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技术创新,
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汽车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近年来产销量持续增长,行业发展空间
广阔。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数据,2025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分别达到3,453.1万辆和
主要发达国家500辆以上的水平仍有较大差距。因此我国汽车市场仍具有较大增长空间,
传感器作为汽车电子控制系统的核心零部件,是整车性能、可靠性与安全性提升的关键
支撑,其中压力传感器已广泛应用于汽车发动机、刹车系统、尾气处理、热管理、变速
箱等核心部件,市场需求随汽车产业发展持续提升。根据贝哲思咨询统计数据,2024
年我国汽车压力传感器市场规模达到111.16亿元。
在排放法规升级与电动化转型的双重驱动下,车规级传感器市场迎来全新增量。一
方面,在“双碳”目标推动下,我国已全面实施国六标准,国七标准制定进程加快,严
格的排放要求直接推动燃油车燃油蒸汽压力传感器、GPF压差传感器等产品的安装需求
与技术升级;另一方面,新能源汽车产业实现爆发式增长,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的产
量和销量分别达到1,662.6万辆和1,649.0万辆,同比增长29.0%和28.2%,市场渗透率达
一步拓宽了压力传感器等产品的市场空间。同时,汽车产业向智能化深度转型,高阶自
动驾驶技术的逐步普及,对传感器的精度、稳定性、响应速度及多传感器融合能力提出
了更高要求,带动车规级传感器市场规模持续扩容。根据观研报告网统计数据,预计2026
年我国汽车传感器市场规模将达到982亿元。
总体来看,在市场需求释放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多重作用下,车规级传感器行业市场
前景广阔,发展潜力巨大。
MEMS传感器具备体积小、重量轻、成本低、功耗低、可靠性高、适合批量化生产、
易于集成和智能化等优势,近年来应用领域持续拓展,已从最早的工业、军用航空领域
延伸至汽车、消费电子、可穿戴设备、医疗等民用领域,市场空间持续打开。MEMS
惯性传感器是MEMS传感器的重要分支,主要包括陀螺仪、加速度计等,可组合形成惯
性组合传感器IMU(惯性测量单元)。IMU可自主测量和反馈物体运动速度与角度变化,
集成了多种MEMS惯性传感器的功能,在功耗、尺寸和信号处理上具备显著优势,市场
规模持续攀升。根据QYResearch统计及预测数据,2024年惯性测量单元(IMU)市场规
模约为25.61亿美元,预计2031年将达到43.15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为8.2%。
汽车产业智能化升级为IMU行业带来显著增量空间。随着全球汽车产业向电动化、
智能化深度转型,IMU从传统燃油车时代的安全气囊触发、车身稳定控制等基础应用,
升级为自动驾驶系统中实现精准定位与运动控制的核心硬件。在自动驾驶系统中,IMU
可与GNSS、视觉传感器形成多源融合定位方案,在GPS信号盲区保障导航的连续性与
安全性,L3级及以上高阶自动驾驶功能对IMU的响应能力与精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将持
续推动IMU市场需求增长。
同时,具身智能、智能机器人等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为IMU行业开辟了全新的应
用场景。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培育具身智能
等未来产业,大力发展智能机器人等新一代智能终端。IMU作为具身智能系统的核心感
知部件,是物理AI的“感官基石”,可广泛应用于家庭服务机器人、医疗康复机器人等
场景,未来随着具身智能商业化进程加速,IMU的应用场景将进一步拓宽,市场需求持
续增长。
综上所述,IMU凭借MEMS传感器的多重技术优势,应用边界持续拓宽,行业市场
规模呈现稳步增长态势。汽车智能化升级与具身智能等新兴产业发展,为IMU带来了持
续的市场增量,IMU行业发展机遇广阔。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公司此前已完成从园林工程施工到汽车金属高压油箱工业制造的关键产业转型,成
功切入汽车零部件核心赛道,锚定“秉持绿色理念,突破传统业务束缚,加速向新质生
产力领域迈进”的核心经营战略。本次发行聚焦压力传感器、IMU等汽车电子高附加值
核心部件领域进行重点布局,依托相关项目建设推动公司产品矩阵从单一的机械制造类
产品,向机械与电子深度融合的多元化产品组合延伸,进一步突破传统业务边界,稳步
落实向新质生产力领域转型的发展规划,实现公司产业能级的全面提升,契合汽车产业
电动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与国家产业升级的整体导向。
本次发行将依托年产1,000万套压力传感器、年产300万套IMU两大建设项目,通过
扩建生产场地、引进SMT产线、封测产线、双轴全温标定转台、自动化组装设备等行业
先进的生产与检测设备,同时购置中低压传感器全自动生产设备及校准设备、EOL测试
设备等专用配套设施,构建标准化、智能化的生产体系,形成核心产品的规模化生产能
力。项目建成后,一方面将实现公司金属高压油箱用压力传感器的自主生产,降低对外
部采购的依赖,提升现有主营产品的质量可靠性、交付稳定性及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
另一方面将正式具备MEMS低压、陶瓷中压传感器及车用、工业级IMU的市场化供给能
力,有效填补公司在中高端汽车传感器领域的产能缺口,满足下游市场对国产核心感知
部件的迫切需求。
本次发行围绕汽车产业链核心感知与控制部件进行系统性布局,在公司现有汽车金
属高压油箱核心产品的基础上,新增压力传感器、IMU两大高附加值产品系列,实现对
汽车压力系统、动态感知系统核心部件的全覆盖,全面完善公司汽车零部件产品体系,
构建起层次清晰、协同互补的全链条产品矩阵。通过丰富产品结构,有效突破单一产品
带来的经营瓶颈,充分发挥不同产品间的技术协同、应用协同效应,强化公司在汽车零
部件领域的市场布局完整性,形成差异化、多元化的产品竞争优势,提升公司在汽车产
业链中的市场地位与核心竞争力。
公司在汽车金属高压油箱领域已形成成熟的研发、生产与服务体系,凭借高效的同
步研发能力、专业的生产能力、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与理想汽车、零跑汽车、奇瑞汽
车、岚图汽车、上汽大通等多家知名整车制造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积
累了优质且丰富的汽车领域客户资源与行业口碑。本次发行布局的压力传感器、IMU产
品与现有高压油箱产品同属汽车核心零部件,可与现有业务实现客户资源深度共享,充
分发挥公司在下游整车厂商中的品牌优势与合作基础,进一步拓宽客户群体与业务覆盖
范围。同时,公司精准把握传感器国产化替代、汽车智能驾驶快速发展及具身智能、智
能机器人等新兴产业崛起的市场机遇,开辟新的核心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
力与市场拓展能力。
本次发行同步推进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通过新建标准化研发场地、购置行业先进的
测试分析仪器和研发设计软件,全面改善公司现有研发条件,优化研发环境与实验测试
体系;同时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引入微电子、材料科学、机械制造、算法开发等领域的
高水平技术人才,扩充跨学科、复合型研发团队,针对车用差压传感器、高性能陶瓷材
料研究、高精度压力传感器、IMU算法优化等核心技术与关键材料开展专项技术攻关。
本次研发中心建设将对公司现有技术储备进行系统性梳理、归类与优化,进一步丰富公
司在传感器领域的技术储备,加快现有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落地与市场化应用,有效提升
研发效率和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强化公司在传感器领域的核心技术优势,为公司的长期
可持续发展筑牢技术创新根基,助力公司在行业技术迭代中保持核心竞争力。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7,671.79万元(含本数),扣除发
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年产1,000万套压力传感器建设项目”、“年产300万
套IMU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为了满足项目建设及未来
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需要通过外部融资以支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未来公司
发展,以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提高持续盈利能力,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会产生较高的财务成本,若公司
后续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完全借助银行贷款,一方面将会影响公司稳健的财务结构,增加
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利息支出将会影响公司整体利润水平,降低公司
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股权融资能够更好地配合和支持公司战略
目标的实现,具有较好的规划及协调性,使公司保持较为稳定的资本结构,增大公司净
资产规模,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降低公司财务风险。
综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苏州辰顺浩景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辰顺”)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除苏州辰顺外其他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
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
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苏州辰顺外其他具体发行对象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
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发行竞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监
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的选
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
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
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
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
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的较高者。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宜的,则将根据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股东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竞
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苏州辰顺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接受竞价结果并与其他认购对象以相
同的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苏州辰顺不参与本次认
购。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
召开了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
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
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
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
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
(二)本次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
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
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
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
独立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苏州辰顺在内的不超过
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和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
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的较高者。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五十六条以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苏州辰顺在内的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对象。其中,苏州辰顺认购的本次发
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
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
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因此,本次发行符合《适用
意见第 18 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本次发
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十八个月。因此,本次发行符合《适用
意见第 18 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7,671.79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
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年产 1,000 万套压力传感器建设项目”、“年产 300
万套 IMU 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投入“年产 1,000
万套压力传感器建设项目”、“年产 300 万套 IMU 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的募集资金均用于资本性支出;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四)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
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
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
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
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五)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已在交易所网站
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发行
方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
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具有可
行性。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
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
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可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公
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将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
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
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
本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含30%),
即265,393,830股,且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总金额不超过107,671.79万元(含本数)。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有所增加,公司净资产规模也将有所提升,但由于本次
发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周期,经济效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短
期内公司每股收益等指标将被摊薄。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证券行业情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
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 2026 年 12 月底实施完成(此假设仅用于分析本次发行摊薄
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完
成时间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在预测公司期末总股本时,以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884,646,101 股为
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的影响,不考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其他因素导致公司股本变动的情形。
(4)假设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含 30%),即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股数及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发
行情况为准。
(5)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2,806.36 万元;公司 202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5,894.86 万元。假设 202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
进行测算:①与上期持平;②较上期减少 10%;③较上期增加 10%。
(6)在预测及计算 2026 年度相关数据及指标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和净利润的影响,
不考虑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解锁及稀释的影响,不考虑权益分派及其他因素的影
响。
(7)假设不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8)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
费用、投资收益)等方面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
对 2026 年度盈利情况的观点,亦不代表公司对 2026 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
成公司盈利预测。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情况如下
表:
项目
/2025 年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期末总股本(万股) 88,440.84 88,464.61 115,003.99
假设情形一:202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均与上期持平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2,806.36 -22,806.36 -22,806.36
(万元)
项目 2026 年 12 月 31 日/2026 年度(E)
/2025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
-35,894.86 -35,894.86 -35,894.86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6 -0.26 -0.2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6 -0.26 -0.2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
-0.41 -0.41 -0.41
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
-0.41 -0.41 -0.41
益(元/股)
假设情形二:202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均较上期减少 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2,806.36 -25,087.00 -25,087.00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
-35,894.86 -39,484.35 -39,484.35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6 -0.28 -0.2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6 -0.28 -0.2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
-0.41 -0.45 -0.45
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
-0.41 -0.45 -0.45
益(元/股)
假设情形三:202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均较上期增加 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2,806.36 -20,525.72 -20,525.72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
-35,894.86 -32,305.37 -32,305.37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6 -0.23 -0.2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6 -0.23 -0.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
-0.41 -0.37 -0.37
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
-0.41 -0.37 -0.37
益(元/股)
注:基本每股收益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
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根据上述假设测算,公司 2025 年出现亏损,因此若采用 2025 年利润数据作为计算
基础且假设本次发行于 2026 年 12 月底实施完成,增发股份并不会导致公司每股收益被
摊薄,但随着公司经营情况好转、逐步实现盈利,增发股份依然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可
能性,公司存在即期回报因本次发行而有所摊薄的风险。
(二)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的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
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
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推动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为公
司的战略发展带来积极影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投资进度,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建设,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行使职权并作出科学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为不断完善公司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
回报投资者,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规划,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
情况下,积极落实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促进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切实保
障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发行摊
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未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承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确保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接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规则,对本
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
益,公司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本合伙企业承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合伙企业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合伙企业承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合
伙企业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
规则,对本合伙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合伙企业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
益,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承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确保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接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规则,对本
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
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