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106-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106-1 号
致: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申昊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申昊科技本次与煜芯炎宸(杭
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芯炎宸”)签署《呼和浩特市-土左旗-和林格
尔集群沙尔营算力产业园绿色智算中心智慧运维项目相关设备及配套服务采购
合同》(以下简称“《智慧运维项目采购合同》”)的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
(以下简称
“《监管指引第2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签署《智慧运维项目采购
合同》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方的基本情况、交易对方的相关资质、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
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
仅根据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针对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均
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签
署《智慧运维项目采购合同》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
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
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智慧运维项目采购合同》构成重大合同
经核查,根据《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7.3.1 条规定,申昊科技与煜芯炎宸签
署的《智慧运维项目采购合同》因“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构成重大合同。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智慧运维项目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及其董事会出具的说
明, 与公司签署《智慧运维项目采购合同》的交易对方为煜芯炎宸。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以下简称“企业公示系统”)、企查查(https://pro.qcc.com)
的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期:2026 年 6 月 11 日),煜芯炎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煜芯炎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6MAK45G6B6D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李毓英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5 年 12 月 17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状态 存续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翠苑新村三区 25 幢 2 单元配套用
住所
房 438 室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云计
算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制造;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技术咨询
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人工
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广告
设计、代理;企业管理咨询;广告制作;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
经营范围
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销售;技术进
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
增值电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
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煜芯炎宸为依据中国法律成
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真实。
三、交易对方的相关资质
根据公司提供的《智慧运维项目采购合同》相关资料及公司董事会针对交易
对方履行能力出具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企查查(https://pro.qcc.com)的公开披露信息(查询
日期:2026年6月11日),煜芯炎宸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
署、履行《智慧运维项目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交易对方煜芯炎宸具备签署、履行《智慧运维项目采购合同》
的主体资格。
四、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智慧运维项目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 《智慧运维项目采
购合同》由申昊科技与煜芯炎宸合法签署并已生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智慧运维项目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 《智慧运维项目采
购合同》对项目概要、项目内容、项目具体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服务费用及
支付方式、采购一览表、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合同变更和解除及争议解决等方
面作出明确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智慧运维项目采购合同》的签署和合同内容合法、真实、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智慧运维项目采购
合同》的交易对方煜芯炎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真
实,具备签署及履行《智慧运维项目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智慧运维项目采
购合同》的签署和合同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
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继东
张利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