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19 证券简称:会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9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27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会
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
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
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
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
权登记日前,若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的基数发生变动的,公
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549,600,000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
份总数 4,249,952 股后的股本 545,350,048 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
利 81,802,507.2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
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另根据公司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545,350,048×0.15)÷549,600,000≈0.149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49)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股东何倩嫦、合肥朗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健益、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发
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
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
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51-65771661
特此公告。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