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科通达
股票代码:688038.SH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王开学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 3 号 94 栋 1 单元 1 楼 101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王剑峰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洼里羊坊 8 号院 9 号楼 2 单元 302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武汉信联永合高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 1 号软件产业三期 A3 栋 10 层 03 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武汉泽诚永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 1 号 1.2 期光谷企业公馆 B1 栋 1-3 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 年 6 月 8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
有相同的涵义。
一、本报告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
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
突。
三、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
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协议转让事宜尚需取得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
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
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
本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上市公司、中科通达 指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转让方一、
指 王开学
甲方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转让方二、
指 王剑峰
甲方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转让方三、
指 武汉信联永合高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三、信联永合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转让方四、
指 武汉泽诚永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四、泽诚永合
王开学、王剑峰、武汉信联永合高科技投资合伙企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甲方 指 业(有限合伙)和武汉泽诚永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合称
受让方、悦驰无疆 指 上海悦驰无疆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让方拟向受让方合计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
售流通股 11,541,180 股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开学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王开学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201111964********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 3 号 94 栋 1 单元 1 楼 101
是否拥有境外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剑峰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王剑峰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101081973********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洼里羊坊 8 号院 9 号楼 2 单元 302 号
是否拥有境外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信联永合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武汉信联永合高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4KP9UL6C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 1 号软件产业三期 A3 栋
注册地址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开学
成立日期 2016-11-03
对高新企业的投资(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
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
经营范围 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
等金融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王开学持有 18.4%的份额;谢晓帆持有 14%的份额;唐志斌
主要股东 持有 11%的份额;杨超琼持有 8.87%的份额;王开兵持有 6%
的份额;郝维宏持有 6%的份额;李鹏持有 5.43%的份额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泽诚永合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武汉泽诚永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4K2K4L5C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 1 号 1.2 期光谷企业公馆
注册地址
B1 栋 1-3 层 01 室 03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开学
成立日期 2018-12-19
对科技行业的投资(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
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
经营范围 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
等金融业务)。
(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 唐志斌持有 70%的份额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王开学与王剑峰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两人为兄弟关系,并已签署一
致行动人协议。信联永合与泽诚永合为王开学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简要
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为持续优化公司
股东结构,引入对公司发展规划、未来前景及长期投资价值认可的投资者。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触及要约
收购,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改变公司未来的
主营业务和战略发展方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减少其在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触发条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转让方合计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
司无限售流通股 11,541,180 股,占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9.9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王开学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从 16.94%
减少至 12.70%;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王剑峰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从 7.72%减少至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泽诚永合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从 1.72%减少至 1.23%。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
流通股 11,541,180 股。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王开学向悦驰无疆转让 4,927,604
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王剑峰向悦驰无疆转让 2,247,342 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信联永合向悦驰无疆转让 3,798,734 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泽诚永合向悦驰无疆
转让 567,500 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股)
王开学 19,710,417 16.94% 14,782,813 12.70%
王剑峰 8,989,370 7.72% 6,742,028 5.79%
信联永合 5,000,000 4.30% 1,201,266 1.03%
泽诚永合 2,000,000 1.72% 1,432,500 1.23%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转让各方
甲方(转让方)一:王开学
甲方(转让方)二:王剑峰
甲方(转让方)三:武汉信联永合高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转让方)四:武汉泽诚永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受让方):上海悦驰无疆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股份转让数量
甲方一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4,927,60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公司股本总额的 1.93%)转让给乙方;甲方三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3,798,73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3.26%)转让给乙方;甲方四拟将其持有的上
市公司 567,5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0.49%)转让给乙方(甲方转让
的股份以下统称“标的股份”),甲方合计转让标的股份 11,541,180 股,占上市公
司股本总额的 9.92%。
(三)股份转让对价
本次交易以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18.03 元每股为基
础,经双方协商并共同确认,标的股份转让的每股价格为人民币 18.89 元(以
下简称“每股价格”),甲方一对价人民币 93,082,439.56 元,甲方二对价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按照下述安排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支付人民币 43,602,578.04 元(交易总对价的 20%),其中向甲方一指定账户支付
人民币 18,616,487.91 元,向甲方二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 8,490,458.08 元,向甲方
三 指 定 账 户 支 付 人 民 币 14,351,617.05 元 , 向 甲 方 四 指 定 账 户 支 付 人 民 币
份转让价款。如最终本协议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已确定达成,乙方无故终止或不
继续执行本协议,甲方有权没收该保证金;反之,如最终本协议约定的协议生效
条件已确定达成,甲方无故终止或不继续执行本协议,甲方应当双倍退还乙方支
付的保证金;如最终本协议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有任何一条已确定无法达成,乙
方有权在该事项发生后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
后的 60 个工作日内全额向乙方指定账户退还保证金。
上交所合规确认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
账户支付人民币 14,351,617.05 元,向甲方四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 2,144,015.00 元。
至此,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累计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87,205,156.08 元,其
中向甲方一指定账户累计支付人民币 37,232,975.82 元,向甲方二指定账户累计
支付人民币 16,980,916.16 元,向甲方三指定账户累计支付人民币 28,703,234.10
元,向甲方四指定账户累计支付人民币 4,288,030.00 元。
关于第二笔转让款共管的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笔资金中应付甲方
一、甲方二的转让款不实行专项共管管理,应付甲方三、甲方四的转让款实行
专项共管管理,双方共同选定合规第三方资金监管机构以甲方名义开设共管专
用账户,甲方三、甲方四两部分转让款统一存入以甲方三、甲方四名义开设的
共管账户进行封存管控。未经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
擅自支取、挪用、划转、冻结或处置该笔共管资金,以此保障双方交易资金安
全,确保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平稳有序完成。
对于本笔转让款共管的资金,乙方同意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
后 2 个工作日内办理解付、划转手续,完全解除对资金的共管。
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股份过户,双方同意,在标的股份已经全
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乙方收到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份过户确认文件后 2 个
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 87,205,156.07 元(交易
总对价的 40%),其中向甲方一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 37,232,975.82 元,向甲方二
指 定 账 户 支 付 人 民 币 16,980,916.15 元 , 向 甲 方 三 指 定 账 户 支 付 人 民 币
甲方指定账户累计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174,410,312.15 元,其中向甲方一指
定账户累计支付人民币 74,465,951.64 元,向甲方二指定账户累计支付人民币
四指定账户累计支付人民币 8,576,060.00 元。
名董事当选)后 2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
币 43,602,578.05 元(交易总对价的 20%),其中向甲方一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
账户支付人民币 14,351,617.06 元,向甲方四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 2,144,015.00 元。
至此,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累计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218,012,890.20 元,其
中向甲方一指定账户累计支付人民币 93,082,439.56 元,向甲方二指定账户累计
支付人民币 42,452,290.38 元,向甲方三指定账户累计支付人民币 71,758,085.26
元,向甲方四指定账户累计支付人民币 10,720,075.00 元。
(五)股份过户
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规定共同向上交所提交标的股份协
议转让的确认申请。
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材料(为本协议之目的,全部标的股份根据本条规
定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为“完成过户”,标的股份
被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为“过户日”),自过户日(含当日)起,乙方即享有标
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权利。双方应就办理上述手续互相提供协助,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为办理手续所必须的各类申请文件。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后,在符合上交所合规审查意见的前提下,甲方应:(1)促使上市公司甲方提
名推荐的现有 3 名董事在股份过户日的当日内,完成本协议约定的辞任;(2)
促使上市公司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后 1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本协
议第 6 条约定的上市公司部分董事改选,并发出通知提请召开股东会审议上述
董事的改选。
定,分别各自承担并缴纳其所对应的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登记手续费以及公
证费用等,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六)过渡期安排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积极配合接受乙方及乙方所聘请的财务顾问、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包括上市公司自身及其合并范
围内的子公司)的 2023 年至 2025 年期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尽调
时间不超过 30 个自然日(因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资料、阻碍访谈、提
供虚假或重大遗漏的信息导致尽调工作延迟或暂停的时间除外)。如出现以下任
一情形,则乙方有权单方认定尽职调查结果不满足本次交易目的,有权解除本
协议,并要求甲方在 60 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限本金,
不含利息):
(1)发现存在单独或合计预计将导致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遭受超过其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百分之十)损失的或有负债、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风险;
(2)经审阅的财务数据与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同期财务数据相比,任一主要
科目(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毛利、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的差异超过 10%
(百分之十);
(3)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障碍的合规性问题,或发
现其核心资产、知识产权、业务资质存在重大瑕疵或潜在纠纷;
(4)甲方或其关联方存在未向乙方披露的、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占用情形。
律、行政法规及上交所监管规则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经营状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协议 4.2 条所述股份
过户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甲方应当促使上市公司按以往惯例,以充
分透明、及时披露并接受监督的方式,从事上市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
持与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层、员工、供应商、客户的关系,合法经营。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推动或批准,亦不得允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开展以下重大交易,但甲方将相关事项通报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通报后
(1)向股东宣布、作出或实施任何利润分配、股息、红利、送红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行为或对其未分配利润做任何其他分配;
(2)以股权投资、资产收购或任何其他投资方式新增任何对外、对内投
资;
(3)向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任何主体提供任何借款或其他财务资助,或为合
并报表范围外的任何主体的债务提供任何担保;
(4)任何重大资产处置行为(指单项账面金额人民币 100 万元(含 100 万
元)以上或累计达到人民币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的资产),包括出
借、出售或者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任何主体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但正
常采购、销售、研发投入等经营行为除外;
(5)任何单项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或者与同一
主体(包括其关联方在内)90 日内累计交易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含 300 万
元)的交易,但正常采购、销售、研发投入等经营行为除外;
(6)任何新增的关联交易,但上市公司纯获益的关联交易除外;
(7)改变现有主营业务及其经营模式,包括但不限于终止现有主营业务、
新增主营业务、变更现有主营业务的经营模式;
(8)发行任何类型的证券或向监管部门提交发行任何类型证券的申请;
(9)以任何方式向金融机构或向其他主体申请新增综合授信融资(不包含
向已获得综合授信额度内的金融机构或向其他主体提款);
(10)制定或实施新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11)达成任何非基于正常商业交易的安排、协议;
(12)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上市公司或受让方利益的情形,或其他可
能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13)其他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需要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事
项。
同意而批准的事项,或上市公司因股份交接日之前发生的故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的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在股份交接日后遭受行政处罚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应由甲
方向上市公司进行全额补偿。
司债权人的利益或影响本次交易的行为,并同时敦促甲方提名推荐的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出该等行为;甲方及其控制的主体不得以代偿债务、代
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否则,因此给上
市公司或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消除影响。
营管理及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过渡期内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管理会
议或董事会,在合规前提下,甲方督促上市公司将相关会议议案事先告知乙方,
乙方有权列席前述会议。
(七)上市公司治理
司章程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对董事会进行部分改选,乙方有权向上市公司
提名 3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八)业绩承诺
甲方一承诺,上市公司经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2026 年度经
营性现金流为正,且 2026 年度应收账款回款额不低于 2025 年度营业收入,应收
账款回款额包括现金回款、票据回款、以资抵债,以及基于上市公司与债务人及
其他主体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予以合法抵消的等方式。上市公司当年度实际经营
性现金流或应收账款回款额不足上述承诺的部分(如有),除非获得乙方豁免,由
甲方一向乙方进行现金补偿(两项补偿金额独立计算,计算方式如下:应收账款
回款额补偿金额=应收账款回款额差额部分*受让方本次受让上市公司的持股比
例;经营性现金流补偿金额=经营性现金流差额部分*受让方本次受让上市公司的
持股比例),且该补偿应于上市公司当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内完成。如未
完成,应按照万分之一/日的标准收取逾期违约金。
(九)锁定期
乙方自愿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会以任何方式主
动减持本次股份转让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十)税费及其他费用
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收取的全部税费,由甲方及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及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各自依法承担。
(十一)违约责任
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有关约定及时履行股权交割义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逾期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应以乙方逾期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金额及/或逾期办理
股份交割对应价格为基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计算。
议第四条的有关约定及时履行股权交割义务且不存在正当理由的,或非因乙方过
错导致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拒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甲方应向乙方
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应以甲方逾期返还金额或逾期办理股份交割对应价
格为基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计算。
(十二)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日起生效:
(1)甲乙双方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应内部审批程序。
关当事方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等程序,双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内容,签
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
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由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2)非因甲方或乙方原因,本协议生效后 3 个月内无法完成标的股份过户
交割的,任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并终止本协议,但如因任一方原因导致
无法完成标的股份过户交割的,该方无权解除并终止本协议;
(3)无论任何原因,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任何过户先决条件未能成就,导
致本次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任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并终止本协议。
何本协议明文约定或经推定旨在该等终止发生时或之后生效或持续有效的条款
的效力。除一方拥有的任何救济(如追究违约责任)之外,双方还应在合理可行
范围内立即采取必须的行动撤回任何已向政府机构提交的申请、将本协议规定的
交易恢复至本次股份转让前的原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任
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五、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时间及方式
动时间为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的
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股份转让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以及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部,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 ____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字): ____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签章): ____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签章): 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有限公司 在地
股票简称 中科通达 股票代码 688038.SH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湖北省武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王开学 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3号94栋1
单元1楼101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王剑峰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北京市朝阳
区洼里羊坊8号院9号楼2单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武汉信联 302号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永合高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武汉市东湖
人名称 务人地址
限合伙) 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
产业三期A3栋10层03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武汉泽诚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武汉东湖新
永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1.2
合伙) 期光谷企业公馆B1栋1-3层01室
有 无□
备注:王开学与王剑峰为兄弟关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
系,系一致行动人。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动人
信联永和与泽诚永合为王开学
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为上 务人是否为
是 否□ 是 否□
市公司第一大 上市公司实
股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可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王开学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9,710,417股
持股比例:16.94%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王剑峰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数量:8,989,370股
人披露前拥有
持股比例:7.72%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武汉信联永合高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司已发行股份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比例
持股数量:5,000,000股
持股比例:4.30%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武汉泽诚永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2,000,000股
持股比例:1.7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王开学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4,927,604股
变动比例:4.23%
变动后持股数量:14,782,813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12.70%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王剑峰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2,247,342股
变动比例:1.93%
本次权益变动 变动后持股数量:6,742,028股
后,信息披露 变动后持股比例:5.79%
义务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数量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武汉信联永合高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及变动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3,798,734股
变动比例:3.26%
变动后持股数量:1,201,266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1.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武汉泽诚永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567,500股
变动比例:0.49%
变动后持股数量:1,432,50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1.23%
在上市公司中
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
拥有权益的股
登记手续之日
份变动的时间
方式:协议转让
及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否□
来12个月内继
续减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6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否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是□ 否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是□ 否
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保
,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
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 否□
是否需取得批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准 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
是□ 否
准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转让方)》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 ____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字): ____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签章): ____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签章): 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