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证券代码:688090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松科技”或“公司”)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
激励信息披露》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瑞松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
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
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
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5.90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237.0064 万股的 0.70%。其中,首次授予 75.9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62%,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
予权益总额的 88.36%;预留 1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 0.0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1.64%。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6.50 万股(调整后),共已作废 42.3358 万股,共尚有 40.9058
万股在有效期内。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 85.90 万股,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及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授予限制性股票 126.8058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237.0064 万股的 1.04%。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
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
性股票授予数量/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4.63 元/股,预留部分授
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相同。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8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截至
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
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
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发展实际情况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公告。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瑞松科技、本公司、
指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激励对象 指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有效期 指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
归属 指
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归属条件 指
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归属日 指
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自律监管指南》 指
露》
《公司章程》 指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
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速机器人、具身智能机器人、嵌入式控制器及核心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目前,公司高精高速六轴机器人已正式投产下线,并陆续取得了光通信、高端精
密电子、3C 电子和半导体等领域的客户认证和小批量订单。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新业务的研发和产业化,公司亟需实施新一期的股权激励
计划,激励现有优秀人才,同时吸引更多人才加入。
此外,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
共同推动新业务及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增长,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
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
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以 18.4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授予 59.032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实施 2024 年权益分派,首次
授予价格由 18.41 元/股调整为 14.08 元/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9.0320
万股调整为 76.7416 万股;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以 14.0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6.50 万股(经 2024 年权益分派调整后)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截至目前,首次授予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作废处理其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43 万股。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
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归属条件,作废处理该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 40.9058 万股(不包括离职激励对象已作废的限制性股票)。其
他批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尚未办理归属。
本次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互相独立,不存在
相关联系。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应当提请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
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名单。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
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
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
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管理机构的要求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
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
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8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截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887 人的 3.16%。具体包括:
依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将上述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差异化设置,分为两
类激励对象,第一类激励对象共 12 人,第二类激励对象共 16 人。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
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孙圣杰先生。孙圣杰担任
公司董事、副总裁,深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分管 PLR 机器人 BU。本激励计
划将孙圣杰先生纳入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以上激励对象含 1 名中国台湾籍员工,其成为激励对象的原因在于:任职
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核心关键岗位,对公司业务和经营等方面有重要作用;通过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
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将该中国台湾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具备必要
性、合理性。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除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
人孙圣杰先生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预留部分的授予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
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发展实际情况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
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四、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如限制性股票归属股份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 A 股普通股的,相关股
份来源为公司根据未来制定的回购方案而回购的公司股份;如公司未来回购股份
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制定回购方案,实施回购程序,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5.9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237.0064 万股的 0.70%。其中,首次授予 75.90 万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62%,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
权益总额的 88.36%;预留 1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6.50 万股(调整后),共已作废 42.3358 万股,共尚有 40.9058
万股在有效期内。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 85.90 万股,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及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授予限制性股票 126.8058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237.0064 万股的 1.04%。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
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
性股票授予数量/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草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案公告日公司股
(万股) 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小计 23.30 27.12% 0.19%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24 人) 52.60 61.23% 0.43%
预留部分 10.00 11.64% 0.08%
合计 85.90 100.00% 0.7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外,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配偶、父母、子女。
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
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公司对首次授予的两类激励对象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第一类激励对象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
第一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 30%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
第二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 30%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
第三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 40%
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类激励对象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
第一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 50%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
第二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 50%
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部分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
第一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 50%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
第二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 50%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另有豁免的除外。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四)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
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4.63 元,即满足授予条
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54.6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09.26 元的 50%,为每股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92.29 元的 50%,为每
股 46.15 元;
(三)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4.80 元的 50%,为每
股 37.40 元;
(四)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0.74 元的 50%,
为每股 30.37 元;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为 54.63 元/股。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保持一致,即每股 54.63 元。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
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四、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并提升
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情况下
确定的,本着约束和激励对等的原则,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促进公司稳
健、可持续发展。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相同,是为了保障公司激励计划的有效性与一致性,有助于吸引和激励未
来加入公司的核心员工,更好地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激励约束机制和人才保障。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且公司设置了具有挑战性的业绩目标,将企业和员工的利益紧
密绑定,充分激发员工的创新力和主观能动性,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稳定核心
团队和未来人才引进,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基础,提升公司长期价值
创造能力。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
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6-2028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
归属,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
业收入增长率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指标每年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公司对首次授予的两类激励对象分别设置了不同的考核安排,具体如下:
第一类激励对象
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定比 2025 年)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6 20.00% 15.00%
第二个归属期 2027 40.00% 30.00%
第三个归属期 2028 60.00% 45.0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A)
An≤A<Am 80%
(定比 2025 年)
A<An 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
依据指标,下同。
下同。
第二类激励对象
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定比 2025 年)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7 40.00% 30.00%
第二个归属期 2028 60.00% 45.0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A)
An≤A<Am 80%
(定比 2025 年)
A<An 0
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类激励对象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一致。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A<An),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
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
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
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100% 80% 5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
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
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本
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
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
长性的有效指标。为更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结合,使各
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经
营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的前提下,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
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定了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合理、科学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
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以及具
体的可归属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的约束效果,能
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和公司《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作废失效等
事项。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
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自查。
(五)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
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
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股东会应当对《管理
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和作废等事宜。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应
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的实际情况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
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
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六)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
的授予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
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
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
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归属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
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述实施程序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
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
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据上述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
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
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
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
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
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
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公司于草案公告日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
(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109.99 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6 年 6 月 5 日
收盘价);
(二)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
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12.5234%、16.7697%、15.7573%(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的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0.2353%(采用公司近一年的平均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
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及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包含
预留部分)成本摊销情况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于 2026 年
首次授予的限
需摊销的总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制性股票数量(万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股)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
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
响。
上述测算不包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时将产生额
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团队
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对公司长期业绩提
升发挥积极作用。
三、股权激励计划终止、激励对象放弃行权时的会计处理方法
授予日后等待期内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终止的除外),
应当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将原本应当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
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
认的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
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
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
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
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
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
定进行追偿。
(七)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
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
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执行。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限
售和买卖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
务。
(五)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
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六)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
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九)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
更或调整: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
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
会可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控股子公司内
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
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
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
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
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
形,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
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
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
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四)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
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
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
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
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
条件之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
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后及时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
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
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
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
理归属后及时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
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七)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
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
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后及时
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
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八)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
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
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
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