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新建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统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
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
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
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的“中国境内”
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
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及其
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及网
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网站予以公告。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按规
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如期召开,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8 日 9:15-9:25,
年 5 月 28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 346 人,代表股份 1,354,405,7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5.1471%。其中,A 股表决权股份 895,128,88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558%%;H 股表决权股份 459,276,90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913%%。
本所律师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提供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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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 2026 年 5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公司
之 A 股《股东名册》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认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H 股股东代表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确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参加了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
格。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
监票。公司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
并统计,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1,352,273,962 股同意,1,982,896 股反对,148,940
股弃权。其中,A 股 893,603,975 股同意,1,452,614 股反对,72,300
股弃权;H 股 458,669,987 股同意,530,282 股反对,76,640 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全体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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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2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为:1,353,296,912 股同意,968,446 股反对,140,440
股弃权。其中,A 股 894,290,931 股同意,774,158 股反对,63,800
股弃权;H 股 459,005,981 股同意,194,288 股反对,76,640 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全体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为:1,353,448,912 股同意,916,046 股反对,40,840
股弃权。其中,A 股 894,382,731 股同意,721,758 股反对,24,400
股弃权;H 股 459,066,181 股同意,194,288 股反对,16,440 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全体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为:1,353,350,912 股同意,924,446 股反对,130,440
股弃权。其中,A 股 894,344,931 股同意,730,158 股反对,53,800
股弃权;H 股 459,005,981 股同意,194,288 股反对,76,640 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全体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353,382,012 股同意,969,746 股反对,54,040
股弃权。其中,A 股 894,315,831 股同意,775,458 股反对,37,600
股弃权;H 股 459,066,181 股同意,194,288 股反对,16,440 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全体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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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为:1,271,984,931 股同意,82,365,227 股反对,55,640
股弃权。其中,A 股 850,143,499 股同意,44,946,190 股反对,39,200
股弃权;H 股 421,841,432 股同意,37,419,037 股反对,16,44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全体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14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
案。
案
表决结果为:1,350,803,754 股同意,3,531,604 股反对,70,440
股弃权。其中,A 股 892,593,361 股同意,2,481,528 股反对,54,000
股弃权;H 股 458,210,393 股同意,1,050,076 股反对,16,44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全体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4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
案。
综上,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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