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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股份: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7 19:05:06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0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1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     -       2026/6/3      2026/6/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4 月 13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规定,公司存放于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585,030,293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数 2,661,437 股后的股本 582,368,85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股 0.01 元
(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5,823,688.56 元(含税)。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在实施权益分派
股权登记日期前,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
务办理》之第五号《权益分派》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方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
     根据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或转增股
本,因此,上述计算公式中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后
的股份数即 582,368,856 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计算公式中现
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82,368,856
×0.01)÷585,030,293≈0.01 元/股。
     综上所述,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1)÷(1+0)=(前收盘价格-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       -       2026/6/3      2026/6/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由本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
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
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临海市洛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高献国、
高峰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有关规定直接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待个人转
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
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
税,即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9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09 元。如相关股
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
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009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
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
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
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
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6-85322099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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