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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辉科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20:09:1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349 号
致: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环镇路 17 号昇辉控股有限公司召开。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召开本
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
                                   《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环镇路 17 号昇辉控
股有限公司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昭强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 2026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48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7,784,6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748%,
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213,324,66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784%。
票的股东共计 14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4,460,0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965%。
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14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4,463,8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7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
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16,962,78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226%;反对 81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641,9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875%;反对 81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445%;弃权 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68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6,605,95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588%;反对 1,170,63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85,0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937%;反对 1,170,6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249%;弃权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81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7,003,05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411%;反对 773,53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682,1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896%;反对 773,5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289%;弃权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81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7,003,05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411%;反对 773,53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682,1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896%;反对 773,5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289%;弃权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815%。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7,003,05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411%;反对 773,53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682,1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896%;反对 773,5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289%;弃权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81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6,953,15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182%;反对 823,43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632,2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718%;反对 823,4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468%;弃权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815%。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6,942,58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133%;反对 83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621,7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350%;反对 83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836%;弃权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815%。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6,688,15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965%;反对 1,085,43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67,2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351%;反对 1,085,4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162%;弃权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2487%。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确认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33,984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2.4489%;反对 1,218,73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7.3024%;弃权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4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33,984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489%;反对 1,218,73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024%;弃权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2487%。
  关联股东李昭强、纪法清、柳云鹏、崔静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7,009,08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439%;反对 76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688,2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247%;反对 76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938%;弃权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815%。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 2026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融资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7,074,85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41%;反对 701,73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753,9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981%;反对 701,7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204%;弃权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815%。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6,964,75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235%;反对 808,83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643,8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316%;反对 808,8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197%;弃权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2487%。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关联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877,803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059%;反对 703,93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862%;弃权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751,784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488%;反对 703,93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697%;弃权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815%。
   关联股东李昭强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7,097,75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46%;反对 678,83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776,8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111%;反对 678,8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074%;弃权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815%。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郑晓欣
                                  储丽丽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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