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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超频三”)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
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投票规则、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 14:00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
道高科大道 18 号超频三科技大楼 13 楼公司会议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数 110,408,4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424%。出席现
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数 39,710,7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长杜建军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
表决。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2)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具体为:2026 年 5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有效性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可的
其他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与验证,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9 人,代表
股份 112,988,1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065%。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10,408,4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4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3 人,代表股份 2,579,7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64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8 人,代表股份 42,290,50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
表股份 39,710,7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3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 103 人,代表股份 2,579,7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4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他出席人员资格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内容
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上述第 1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含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提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
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投票的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
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会依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采
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与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以且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票事项发布了公告。
份总数的 0.5641%。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
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决结果。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12,695,1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07%;
反对 27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2%;弃权
份总数的 0.01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997,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72%;反对 27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44%;弃权 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同意 112,692,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3%;
反对 27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6%;弃权
份总数的 0.01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994,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08%;反对 27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07%;弃权 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同意 112,664,5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36%;
反对 3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7%;弃权
份总数的 0.01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966,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48%;反对 3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53%;弃权 2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9%。
同意 112,656,1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62%;
反对 29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7%;弃权
份总数的 0.03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958,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50%;反对 29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92%;弃权 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8%
同意 112,656,1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62%;
反对 3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7%;弃权
份总数的 0.01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958,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50%;反对 3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66%;弃权 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同意 32,118,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42%;
反对 29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39%;弃权
份总数的 0.11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118,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42%;反对 29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39%;弃权 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9%。
就本议案的审议,云南吉信泰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杜建军先生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公司股东刘郁女士与杜建军先生为一致行
动人,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0,540,18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同意 32,131,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34%;
反对 28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89%;弃权
份总数的 0.09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131,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34%;反对 28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89%;弃权 3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7%。
就本议案的审议,云南吉信泰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杜建军先生、关联股东刘郁女士均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关联股东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 80,540,18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7.6113%。
同意 32,141,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60%;
反对 28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08%;弃权
份总数的 0.06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141,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60%;反对 28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08%;弃权 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2%。
就本议案的审议,云南吉信泰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杜建军先生、关联股东刘郁女士均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关联股东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 80,540,18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7.6113%。
同意 112,689,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5%;
反对 27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6%;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991,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32%;反对 27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6%;弃权 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2%。
同意 112,698,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6%;
反对 26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3%;弃权
份总数的 0.01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2,000,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50%;反对 26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65%;弃权 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同意 112,723,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2%;
反对 24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7%;弃权
份总数的 0.01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2,026,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53%;反对 24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3%;弃权 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股东会投票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审议通过;涉及关联股东应
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取得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表决审
议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
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永梅
负责人:
马卓檀 邬克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