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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泰汽车: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00:26:43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泰汽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
国台湾省,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的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时报》(www.stcn.com)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众泰汽车
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时报》(www.stcn.com)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众泰汽车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
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
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
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
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证券
时报》(www.stcn.com)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股东会通
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1号)召开,公司董事长韩必文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本
次会议,经过半数的董事推举,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兼副总裁王伊安先生主持。
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营
业执照、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
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343,775,0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约6.817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84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8,824,2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约1.3649%。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
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84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890,279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5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84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2,599,35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2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
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议案的情形。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表决前,股东
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 意 403,154,8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445,7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772%;反对8,399,2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482%;弃权1,045,33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46%。
    同 意 402,996,0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286,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532%;反对8,502,7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942%;弃权1,100,63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26%。
    同 意 403,055,7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346,6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375%;反对8,350,6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796%;弃权1,193,03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29%。
    同 意 403,226,6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517,5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785%;反对8,276,2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747%;弃权1,096,53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68%。
    同 意 402,212,4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0,503,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479%;反对9,208,5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898%;弃权1,178,43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23%。
    同 意 403,228,7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519,6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815%;反对8,288,3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917%;弃权1,082,33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8%。
    同 意 387,242,56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533,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309%;反对23,860,05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577%;弃权1,496,73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1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 意 387,686,56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977,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573%;反对23,417,65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337%;弃权1,495,13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91%。
    同 意 402,434,1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0,725,0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606%;反对8,619,6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591%;弃权1,545,63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03%。
    同 意 402,349,8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0,640,7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417%;反对8,732,4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182%;弃权1,517,13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01%。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差异(如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笑梅
                               张莎莎
                   单位负责人:
                               汪 蕊
                            二〇二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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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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