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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银稳健增利: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1号)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23:09:15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08 年 7 月 18 日证监许可【2008】954 号文核准,
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11 月 1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
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6 年 4 月 23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
绩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6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
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稳
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
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的任何有效的修
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招募说明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同年 8 月 8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 2019 年 7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2017 年 8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
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
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
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终止
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业务规则》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宣传推介等业务
    基金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与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
他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外认(申)购/赎回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
其他的合法方式认(申)购/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场内或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销售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
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认(申)购/赎回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销售
机构在交易所认(申)购/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
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
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
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
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规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
D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层、11 层、26 层、45 层
  法定代表人:刘信群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021-38848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0%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       16.50%
限公司                          元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信群(LIU Xinqun)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中南财经大学统计学专业博士研究
生。2025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党委书记、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司库助理总
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司库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
行长、党委书记。兼任深圳市第七届人大代表、深港金融合作委员会委员。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13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
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兼任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理事。
  夏军敏(XIA Junm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中国银行
总行股权投资与综合经营管理部附属公司董(监)事会专职董事。夏军敏先生 1990 年参加
工作,金融从业年限 25 年,历任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宣传部干部、副部长,党务工作部
主任、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助理总经理、养老金业务部副总经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文明优质
服务督导等职务。
  梁晓钟(LIANG   Xiaozhong)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现
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监会一部、
审慎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金贤泽(Hyun Taek Kim)先生,董事。国籍:韩国。杜克大学 MBA 学位,韩国延世大
学建筑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自 2007 年开始在贝莱德集团工作。曾先后在全球客户部负责
管理亚洲机构客户,负责亚太地区主动股票、固定收益及多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现任贝莱
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任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贝莱德证券
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公司)监察人。
  王志强(WANG Zhiqiang)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研究
生硕士。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研究会专家委员会主任,曾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裁,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金融和投资经验,多次获得上海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
奖,入选 2012 年上海领军人才;2013 年被评定为上海市首批正高级会计师,担任上海市正
高级会计师专家评委,上海市高级经济师专家评委。兼任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福赛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袁淳(YUAN   Chu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中
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在中央财经大学任职时间超过 20 年,并任中国会计学会会计教
育分会常务理事、教育部工商管理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计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兼任亚太财
产保险有限公司、中环寰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曾任首
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祥林(LI, David Xiangl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统计学博
士。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金融硕士项目、职
业发展中心学术主任。历任中国国际金融(CICC)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花旗集团和巴克莱
资本信贷衍生品研究和分析部门主管、AIG 投资分析部门主管、保诚金融风险方法和分析部
门主管。兼任上海金开数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陆金所控股有限公
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
  乐妮(YUE Ni)女士,职工董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西证券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公司等公司工作。兼任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卫星(CHEN Weixing)先生,督察长,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
学博士。2022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总行
金融市场总部(托管投资服务)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
行长、中国银行总行养老金融部副总经理。
  赵永东(ZHAO   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
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
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长,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经
理、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工会主席。
  宁瑞洁(NING Ruijie)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硕士,
复旦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高级经济师。2025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工会主席。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资金业务部副总经理、公司业
务部副总经理、中小企业业务部总经理、战略规划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
管理部副总经理、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建(LI   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多元投资部总经理。曾在深圳市有色
金属财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
有限公司工作。
  程明(CHENG 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英国布鲁内尔大学商
业金融硕士。2003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总监(机构销售)、董事会秘书、
新闻发言人、券商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人力资
源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机构客户二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机构客户三部总
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曾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担任中银国际基金筹备组
成员。
  陈宇(CHEN   Yu)先生,首席信息官。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息
官、互联网业务及客服部总经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兼首席信息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科技创新部总经理、信息资讯部总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王晓彦女士,金融学经济学双硕士。曾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分析师,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资产管理部投资组合经理。2015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专户投资经
理助理、专户投资经理。2021 年 5 月至今任中银国有企业债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5 月至
基金经理,2021 年 5 月至今任中银同享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5 月至今中银富享基金基金
经理,2022 年 11 月至今任中银增利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12 月至 2025 年 3 月任中银荣享
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4 月至今任中银信享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3 月至今任中银互利基
金经理。具备基金、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具有 15 年
证券从业年限。
  历任基金经理:
  李建先生,2008 年 11 月至 2014 年 3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奚鹏洲先生,2010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2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方抗先生,2014 年 8 月至 2021 年 4 月本基金基金经理。
  主任委员:张家文(执行总裁)
  执行委员:陈卫星(督察长)、李建(投资总监(权益))
  部门委员:李丽洋(研究部)、方明(研究部)、黄珺(权益投资部)、陈玮(固定收
益投资部)、班甜甜(专户投资部)、冯梽(海外与量化指数部)、周虹(多元投资部)、
金艳(风险管理部)、支阳(内控与法律合规部)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
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
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
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
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
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
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
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9 人,平均年龄 38 岁,99%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
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
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
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
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
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服务。截至 2025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549 只。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二十二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111 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 COSO 准则
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
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高效的
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
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
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从 2005 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九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
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
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资产
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
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
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
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作
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
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
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再监督,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期
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
中。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
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
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资产托管业
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
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制度、流程、岗位、系统、授权审批、新机构、
新客户、新业务及新产品、合同、印章、利益冲突、反洗钱、业务连续性等全方面执行内部
控制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全面管”
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管住人、管住
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
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机制、
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
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
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次生风险和道德风险。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有效的
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员、
科学清晰的 AB 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
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
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
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
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11 楼、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刘信群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及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则以销售机构的公示/
通知为准。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并经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可通过深交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
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请参见发售
公告)。
  场内销售机构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40080580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黎明、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 2008 年 7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954 号文件核准募集。本基
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
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于 2008 年 10 月 13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
期共募集 2,249,591,510.93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4,154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11 月 13 日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规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
式在场外办理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
基金场内销售机构在交易所(场内)办理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投资者仅可以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场外办理 D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12 月 15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业务,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刊登的《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业务公告》、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业务公告》。本基金 D 类份额日常申购和赎回
业务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起开始办理。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进行计算;
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
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并。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申购费率        100 万元≤M<2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D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率             达到或超过 60 日         0
               达到或超过 7 日,未满 60 日    0.1%
                   未满 7 日               1.5%
                   达到或超过 7 日            0.1%
    场内赎回费率
                   未满 7 日               1.5%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赎回费率                7 日≤Y<90 日         0.50%
                       Y≥180 日          0.00%
  自 2018 年 11 月 12 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
定申购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在 500 万以下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
购费率相同。其中,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注: 1、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D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 7 日以上(含 7 日)
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其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D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D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交易所(场内)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按相关交易所规则执行。
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以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3)、
(4)、(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
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按上述
(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规
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
定媒介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
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
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及参与代销机构情况请参照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
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可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八)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
要的服务;
  (五) 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
基金份额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六) 跨系统转登记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强调本金稳健增值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益和总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券回购
等,以及股票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本基金对于权益类资产
投资主要进行首次发行以及增发新股投资,所持有的因在一级市场申购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
可转换债券所形成的股票将在上市流通后 5 个交易日内择时卖出。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
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产品,因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所形成的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超过 3%,且将在上市流通后 5 个交易日内择时卖出。
  (三)投资理念
  通过谨慎的投资管理和多样化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把握好流动性的前提
下,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的宏观基本面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微观层面分析相结合的投资管理
决定策略,将科学、严谨、规范的投资原则贯穿于研究分析、资产配置等投资决策全过程。
在认真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根据一级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
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在充分论证债券市场宏观环境和仔细分析利率走势基础上,依次通过
平均久期配置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及类属配置策略自上而下完成组合构建。在投资实践
过程中,本基金将灵活运用跨市场套利策略、跨品种套利策略、滚动配置策略、骑乘策略、
回购放大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资产定价偏离或市场不平衡等来实现投资
组合的增值。本基金在整个投资决策过程中将认真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投资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
场资金环境的分析,预判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及利率走势,并据此评价未来一定时间段内股票、
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同时评估各类资产在未来一定时间段内流动性和信用水平,以本基金
投资风格、投资目标为指导,动态调整债券、现金及股票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以期实现本基
金投资目标,满足其较低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一级资产配置策略主要包括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战略性资产配置
在较长时间框架内考察评判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然后确定最能满足本基金风险收益
特征的资产组合;战术性资产配置则更加专注于各类资产在较短时间框架内的收益能力,通
过预测短期收益率,调整一级资产配置,获取市场时机选择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严格执行既定的一级资产配置策略,遵循战略性资产配置为主,战术性资产配置
为辅的资产配置思路,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并共同决策为原则,以契合本基金较低风险收
益特征为指导,以实现本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为目标。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时,本基金首先通过平均久期配置策略确定组合久期,然后
通过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确定组合期限结构配置,最后通过类属配置策略实现本基金对于各类
债券品种的资产配置。
  (1) 平均久期配置策略
  平均久期配置策略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债券组合平均久期管理策略,旨在对组合进
行合理的久期控制,以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该策略是债券组合投资策略的根本。
  本基金管理人以全球经济的视野认真研判全球及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由此引致的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切跟踪 CPI、PPI、M2、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与定量相
结合的方式,对未来中国资本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平
均久期。
  I.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
额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
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取向及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
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关注诸如月度 CPI、PPI 等物价指数、银行准备金率、货
币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对外贸易顺逆差、外商直接投资额等实体经济运行数
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策;
  II. 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量债
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III.   平均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
债券收益率水平,确定债券组合目标久期。原则上,利率处于上行通道中,则缩短目标久期;
反之则延长目标久期。
  (2)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原则上是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进行资产配置,构建最优化债
券组合。
  在确定组合目标平均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结构,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型对各
期限段债券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通过自有数量化模型,采用情景分析方法,将预期收益
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合,从而在子弹组合、哑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特征
最优的配置方案。
  (3)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赋税水
平等因素,研究同期限各投资品种利差及其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捕获不同
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潜在投资收益。
  在确定债券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诸如
流动性、信用风险、票息、付息频率、赋税、含权等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判断个
别债券的投资价值并做出合理资产配置。
  I. 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选择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选择,主要根据宏
观经济变量和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通过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和市场的流动性变
化趋势,考察品种的收益率和自身流动性后做出决定;
  II. 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除可转换债券)的选择
     本基金通过研判宏观经济走势,债券发行主体所处行业周期以及其财务状况,对固定收
益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和定价,分析其收益率相对于信用风险的溢价能力,结合流动性
水平综合考虑,选择信用利差溢价较高且不失流动性的品种。
     本基金对于企业(公司)债等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内部的信用分
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
     内部信用分析方法通过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状
况和趋势、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
等诸多因素,通过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信
用评级,仅 1-5 级别的信用类品种可纳入备选品种池供投资选择。具体评级标准如表 1 列示:
                表 1 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评级标准
 评级               综合得分                  定义
                                 险极低,对应外部评级中资
                                 质较好的 AAA 级。
                                 险很低,对应外部评级中资
                                 质较好的 AA+级。
                                 险很低,对应外部评级中资
                                 质较好的 AA 级。
                                 险很低,对应外部评级中资
                                 质较好的 AA-级。
                                 险较低,对应外部评级中资
                                 质较好的 A+级。
                                 险较高,对应外部评级中资
                           质较差的 A+级。
 资料来源:中银基金
  III.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一、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本基金管理人将认真考量可转换债券的股权
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其转换期权价值,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本基金管理人将考量包括所处行业景气程度、公司成长性、
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参考同类公司估值水平评价其股权投资价值;通过考量利率水平、票息
率、付息频率、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综合因素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经典期权定价模型,
量化其转换权价值,并予以评估。
  IV.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
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
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
下,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I. 跨市场套利
  中国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
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本基金在
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最佳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安全的
超额收益;
  II. 跨品种套利
  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性、赋税等因素造成内在价值出现明
显偏离时,本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III. 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持续
的变现能力;
  IV. 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本基金可以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降,
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V. 回购放大策略
  本基金可以在基础组合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放大融入短期资金滚
动操作,同时选择 2 年以下的交易所和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捕获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
场利率的利差。
  资本市场中如果一、二级市场存在价差,参与新股申购就能够取得较高的风险调整后收
益。
  但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存在是暂时现象,因此新股投资只是一种阶段
性投资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将认真研判影响股票发行市场资金面供求关系、风险收益特征、
股票发行政策取向等,预测认购新股中签率和新股收益率变动趋势;同时依靠公司股票投资
和研究团队的智慧,借助数量研究平台,精选个股,确定合理规模的资金,实现新股认购收
益率的最大化。
  本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主动投资权证,仅最长在 5 个交易日内持有由可分离债券形成的权
证品种。本基金管理人仍将充分考量可能持有的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避免投资风险,追求较高风险调整后收益。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投资依据
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二)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持下,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向
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三)投资流程
  本基金的投资流程体系引进了外方股东的经验,并针对中国市场进行了修正。见图 1。
  图 1:中银债券基金投资流程
  研究人员从基本面对宏观经济、行业、个券、和市场走势提出研究报告,数量小组利用
集成市场预测模型和风险控制模型对市场、行业、个券进行分析和预期收益测算。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和资产配置原则下,基金经理根据研究人员和数量小
组的投资建议,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制定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单只证券配置
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基金经理利用电子交易系统和银行间债券交易系统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集中交
易室依据投资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并将执行结果反馈基金经理确认。交易执行结束后,交易员填写交易回执,经基金经理确认
后交给基金行政人员存档。
  数量小组和风险控制小组利用公司开发的业绩评估系统,对投资组合中整体资产配置、
债券品种和期限配置、个券选择、买卖成本等因素对整体业绩的贡献进行分析。该评估结果
将为基金经理进行积极投资风险的控制和调整提供依据。
  (四)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对债券投资组合的方法借鉴了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在海外的投资管
理经验。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的债券投资采用主动的投资管理,获得与风险相
匹配的收益率,同时保证组合的流动性满足正常的现金流的需要。
              图 2:中银债券基金投资管理程序
  来源:中银基金
  (六)投资组合构建
  货币市场工具是指到期期限在 1 年以内(包括 1 年)的短期固定收益工具,主要包括回
购、到期期限在 1 年以内的短期国债和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企业短期融资券等。货币
市场工具的功能是进行资金的流动性管理,同时,当中长期债券收益率面临上升风险的情况
下,货币市场工具可以起到较好的避险作用。本基金对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策略是:在确定
基金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预期收益水
平、信用水平来确定货币市场工具组合资产配置,并定期对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中国债券市场的波动主要受宏观经济运行趋势、通胀压力、资金供求等因素影响,而货
币政策与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以上因素共同构成债券市场收益率的驱动机
制。据此,本基金建立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方面的研究流程,自上而下的研究包含宏观
基本面分析、资金技术面分析,自下而上的研究包含信用分析、个券分析、创新金融工具和
交易策略分析,由此形成宏观和微观层面相配套的研究决策体系,最后形成具体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推行定量和定性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体系,对于有数据保证、能够进行模型分
析的因素,本基金力求首先进行定量研究,以加强对数据的把握能力。目前本基金使用的定
量工具和技术在前述整体配置策略部分已提及或有充分阐述,现归纳如下:
   宏观经济指标预测模型:
  该模型将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主要指标划分为“经济景气指标”、“资金宽裕指标”以
及“通胀指标”三大类,自上而下的分析各个主要指标相关参数:经济景气指标主要包括“经济
增长前景”、“投资”和“消费”三个方面,其代表指标分别为“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速”、“固定资
产投资额同比增速”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资金宽裕指标主要包括“货币供应量”、
“央行对冲力度”、“银行资金面宽裕程度”和“银行可以投资债券的资金”四个纬度,其代表指
标分别为“基础货币增速、M2 余额增速、货币乘数”、“货币投放(回笼)金额”、“超额准备
金率、7 天回购利率”和“M2 余额同比减去贷款余额同比”;而通胀指标主要参考“通胀与实际
利率”,其代表指标包括 CPI、PPI、实际利率等。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给予各个代表指标“负面”、“中性”或者“正面”评价,并给予相对应权
重,综合判断各代表指标对债券市场的总体影响,最终做出宏观判断。
   组合构建模型
  该模型是定量化技术与定性分析的结合。定性分析主要体现在一级资产配置上,通过对
宏观经济指标、利率走势的研判,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议,确定在大类资产上的配置方案;
而对于债券组合的配置主要体现了定量化技术,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之后,通过利率期限结
构模型量化配置债券组合。
   利率期限结构模型
  该模型是本基金管理人利率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实现:以底层数据库为支撑,以经典子
弹组合、哑铃组合、梯形组合为假想组合,采用情景分析方法,严格量化假想组合久期、凸
度、收益率曲线等核心指标,在现行市场状况中构建最优的债券组合。
   信用风险评估体系
  本基金有一套完善的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具体指标已在上述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选择
部分列示。通过自上而下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
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
对债券的发行主体量化打分并评级。
   VaR 风险控制技术
  VaR 风险控制技术是本基金管理人长期使用的一套较为成熟的风险评估体系。在底层数
据库的支撑下,本基金管理人拟每天对组合的在险头寸进行监控并定期出具评估报告,以增
强对风险暴露的控制能力。
   债券绩效评估体系
  该评估体系通过投资绝对收益率、投资相对基准收益率和单位风险收益率三个维度三位
一体地评估组合绩效,其中单位风险收益率通过夏普指数、特雷诺指数及詹森指数来衡量。
  在进行新股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将依靠公司股票投资和研究团队的智慧,借助数量研究
平台,评估股票的内在价值,并充分借鉴合作券商等外部资源的研究成果,对于拟发行上市
的新股等权益类资产价值进行深入发掘,评估申购收益率,并通过对申购资金的积极管理,
制定相应的申购策略以获取较好投资收益。本基金对获配新股将在上市流通后 5 个交易日内
择机卖出。
  基金依靠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凭借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严格遵守投资纪律,
防范投资风险,最大程度的实现本基金既定的投资目标。
  (七)投资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4)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所持有单一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不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及权证;因一级市场申购持有的股票自允许
交易日起,在 5 个交易日内卖出;
  (11)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且将在上市流通后 5 个交
易日内择时卖出;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除(9)至(14)项外的其他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4)、(10)、(11)、(13)、(14)项以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本基金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的原因如下:
和专业;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的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6 年 05 月 1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6 年 03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13,857,509,773.39        98.31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191,943,032.28          26.36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MTN004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国泰海通证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
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制度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密切
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投资决策。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况。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本基金前十名股票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中银增利债券 A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份额净值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2008 年
日-2009 年 12 月     4.25%     0.13%        -4.44%     0.14%   8.69%   -0.01%
日-2010 年 12 月     9.04%     0.16%        -0.87%     0.10%   9.91%    0.06%
日-2011 年 12 月     3.52%     0.16%        2.52%      0.11%   1.00%    0.05%
日-2012 年 12 月     7.37%     0.09%        -0.67%     0.07%   8.04%    0.02%
日-2013 年 12 月     -3.20%    0.18%        -5.28%     0.11%   2.08%    0.07%
日-2014 年 12 月     15.06%    0.20%        7.48%      0.15%   7.58%    0.05%
日-2015 年 12 月     12.30%    0.20%        4.51%      0.12%   7.79%    0.08%
日-2016 年 12 月     2.31%     0.11%        -1.80%     0.13%   4.11%   -0.02%
日-2017 年 12 月
日-2018 年 12 月     6.85%     0.08%        6.17%      0.11%    0.68%    -0.03%
日-2019 年 12 月     6.94%     0.10%        1.10%      0.09%    5.84%     0.01%
日-2020 年 12 月     4.33%     0.11%        -0.16%     0.15%    4.49%    -0.04%
日-2021 年 12 月     -0.89%    0.13%        2.28%      0.08%    -3.17%    0.05%
日-2022 年 12 月     -4.14%    0.18%        0.19%      0.09%    -4.33%    0.09%
日-2023 年 12 月     6.66%     0.13%        1.66%      0.06%    5.00%     0.07%
日-2024 年 12 月     6.20%     0.15%        5.43%      0.11%    0.77%     0.04%
日-2025 年 12 月     5.51%     0.12%        -2.32%     0.11%    7.83%     0.01%
日-2026 年 03 月     0.85%     0.13%        0.13%      0.06%    0.72%     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2026 年 03 月    125.62%    0.14%        12.57%     0.11%   113.05%    0.03%
中银增利债券 D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份额净值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2025 年
日-2026 年 03 月     0.94%     0.13%        0.13%      0.06%    0.81%     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2026 年 03 月   4.06%   0.11%        -1.68%   0.08%   5.74%   0.03%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定公允价值。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误处理;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净值信息。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规定媒介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或者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数额时,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A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露费用等费用;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变更;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
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任何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侧袋账户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
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
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
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
公告中规定。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
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仅适用于主袋账户,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
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
处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侧
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
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
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
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
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
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
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
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政策风险等。
  (一)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和
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一定的风险。
  (二)利率风险
  由于中央银行对利率的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产生本基金的利率风险。由于利率的波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面临投资收益率可能低于业绩基准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本基金投
资对象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会
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
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约定。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根据投资范围,可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银行间市场是中国债券的主体市场,属于大宗交易(批发场)市场,参与者是银行等各
类机构投资者,实行双边谈判成交。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达成主要通过交易双方自主谈判、
逐笔成交。银行间市场的整体流动性较好,尤其是利率债和高等级信用债品种,这些品种成
交活跃,单笔成交量金额一般都在千万元以上。
  交易所债券市场由各类社会投资者参与,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典型结算方式
是净额结算。交易所市场有两种交易方式:第一种是自由竞价、撮合成交,即按照“价格优先、
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第二种是大宗交易方式。交易所市场的流动性较银行间要差一些,
目前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可以互补,市场流动性视具体品种不同,差异较大,高等级
的信用债流动性要好于低等级的信用债。
  大部分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流动性较好,成交活跃。未来可转债市场将继续扩容,市场
流动性将继续得到提升。
  本基金拟投资的具体资产可分为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可转债和货币市场类(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整体上银行间发行的债券的流动性要优于交易所发行的债券,
货币市场类一般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也较好。
  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银行间发行的国债、央票和政策性金融
债,这三类债券的流动性最好。其中,央票因存量不断减少,成交量稀少,国债和政策性金
融债的成交活跃品种以 1 年、3 年、5 年、7 年和 10 年等关键期限的债券为主。第二类是银
行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这几类信用债按照信用等级的
不同,高等级的流动性是优于中低等级,成交活跃品种以信用等级为 AAA 的债券为主。第
三类是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和政策性银行之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商业银行债、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保险公司债、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和其它金融机构债),
这类债券虽然信用资质较高,但成交一般不活跃,一般投资者以持有到期为主。
  交易所发行的债券也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流动性较好的国债;二是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
和公募公司债,这两类债券的成交量占交易所市场成交量的近一半。但这两类信用债的流动
性不同、个券之间差异很大,部分债券竞价交易经常多日未有成交,成交活跃券种仍集中在
AAA 的高等级债券。金额较大的需要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才能成交,询价过程类似于银行间
债券。三是交易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证券公司债和政策银行债,这几类债券的成交量占比
较小,流动性一般。尤其是政策银行债因主要在银行间发行,交易所发行量较少,成交很不
活跃,流动性与银行间发行的政策性银行债有较大差异。
  货币市场类包括了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分为有提前支取条款和无
提前支取条款两类,一般可提前支取的流动性好于不可提前支取的存款,但可提前支取也要
看是否有额外的附加条款。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发行和交易,单只的发行金额一般较大,AAA
存单的流动性较好,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较为活跃。另外,债券回购都有确定的到期日限制,
到期前无法为流动性变现提供帮助,但相对其他可投资产来说,债券回购的期限一般也较短。
  可转债市场已大幅扩容,交易品种不断增加,市场成交金额逐步上升,可以支持本基金
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
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
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
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当实
施部分顺延赎回的措施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一方面可
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当实施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
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
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无法
全额获得确认,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
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
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
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
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相关约定,对
持续持有期小于 7 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
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
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估值
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摆动
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产生不利
影响;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
资的策略。由于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五)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另外,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
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六)政策风险
  目前国家对个人买卖基金差价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基金投资国债的利息收入也暂不征
收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买卖基金的交易暂不征收印花税。如果这些政策出现不利于基金投
资人的调整,将构成本基金的政策风险。另外,如果国家对同业存款利率下调,会使基金的
现金投资部分的收益减少,也是本基金面临的政策风险之一。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产;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行为;
机构;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益;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上;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管人;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
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名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赎回价格;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有人大会;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任而免除;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表决权;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的不当得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示性公告;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1)现场开会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果。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848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高爽秋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业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
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
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
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公司)债、可转
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券回购等,以及股票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本基金对于权益类资产投资主要进
行首次发行以及增发新股投资,所持有的因在一级市场申购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可转换债券
所形成的股票将在上市流通后 5 个交易日内择时卖出。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产品,因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所形成的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d、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g、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h、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i、本基金所持有单一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j、本基金不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及权证;因一级市场申购持有的股票自允许交易
日起,在 5 个交易日内卖出;
  k、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且将在上市流通后 5 个交易日
内择时卖出;
  l、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m、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n、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o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p、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除 i 至 n 项外的其他限制的,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除上述第 d、h、j、k、m、n 项以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债券;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
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
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
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一个交易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信息服务
阅对账单信息。
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办理定制电子对账单、纸质对账单:1)拨打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 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
定制。具体查阅和定制规则可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接收持续信息服务的手
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
客服热线(400-888-5566 转人工服务)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以电子账单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但继续为有需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纸质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 转人工服务)订
制纸质账单。
  电子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
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基金管理人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
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
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或 APP 等客户端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基
金管理人也可利用其官方网站(www.bocim.com)、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或者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
载安装)等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提供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
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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