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12 月 13 日证监基金字[2005]197 号文件核准募集,基金
合同于 2006 年 3 月 1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
等相关的风险。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6 年 4 月 23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
绩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6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
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二、释义
在《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对本招募说明书的更新
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招募说明书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
香港 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售公告 指《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同年 8
月 8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深交所《业务细则》 指 2014 年 10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
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指 2014 年 9 月 1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发布并于 2014 年 9 月 11 日起施行
的《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 2019 年 7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中国证监会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
院授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工商银行”)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
直销机构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交所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深交所和本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可通过深交所开放式基
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销售机构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系统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
部门批准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
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
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
购、申购、赎回,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
其销售费用等特征与 C 类、H 类份额有差异
C 类(基金)份额 指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
购、赎回,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
其销售费用等特征与 A 类、H 类份额有差异
H 类(基金)份额 指在香港地区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
购、赎回的份额。其销售费用等特征与 A 类、
C 类份额有差异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认购截止的时间
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
金合同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的不定期之
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的认购、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申请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日常交易 指日常申购、日常赎回
日常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销售机构规定
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 2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根据销售机构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
其持有的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2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基金转换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
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
务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后的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分别指以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价值和基金收益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规定媒介 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
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
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层、11 层、26 层、45 层
法定代表人:刘信群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021-38848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0%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 16.50%
限公司 元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信群(LIU Xinqun)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中南财经大学统计学专业博士研究
生。2025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党委书记、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司库助理总
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司库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
行长、党委书记。兼任深圳市第七届人大代表、深港金融合作委员会委员。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13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
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兼任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理事。
夏军敏(XIA Junm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中国银行
总行股权投资与综合经营管理部附属公司董(监)事会专职董事。夏军敏先生 1990 年参加
工作,金融从业年限 25 年,历任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宣传部干部、副部长,党务工作部
主任、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助理总经理、养老金业务部副总经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文明优质
服务督导等职务。
梁晓钟(LIANG Xiaozhong)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现
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监会一部、
审慎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金贤泽(Hyun Taek Kim)先生,董事。国籍:韩国。杜克大学 MBA 学位,韩国延世大
学建筑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自 2007 年开始在贝莱德集团工作。曾先后在全球客户部负责
管理亚洲机构客户,负责亚太地区主动股票、固定收益及多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现任贝莱
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任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贝莱德证券
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公司)监察人。
王志强(WANG Zhiqiang)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研究
生硕士。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研究会专家委员会主任,曾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裁,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金融和投资经验,多次获得上海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
奖,入选 2012 年上海领军人才;2013 年被评定为上海市首批正高级会计师,担任上海市正
高级会计师专家评委,上海市高级经济师专家评委。兼任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福赛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袁淳(YUAN Chu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中
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在中央财经大学任职时间超过 20 年,并任中国会计学会会计教
育分会常务理事、教育部工商管理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计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兼任亚太财
产保险有限公司、中环寰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曾任首
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祥林(LI, David Xiangl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统计学博
士。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金融硕士项目、职
业发展中心学术主任。历任中国国际金融(CICC)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花旗集团和巴克莱
资本信贷衍生品研究和分析部门主管、AIG 投资分析部门主管、保诚金融风险方法和分析部
门主管。兼任上海金开数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陆金所控股有限公
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
乐妮(YUE Ni)女士,职工董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西证券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公司等公司工作。兼任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卫星(CHEN Weixing)先生,督察长,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
学博士。2022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总行
金融市场总部(托管投资服务)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
行长、中国银行总行养老金融部副总经理。
赵永东(ZHAO 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
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
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长,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经
理、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工会主席。
宁瑞洁(NING Ruijie)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硕士,
复旦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高级经济师。2025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工会主席。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资金业务部副总经理、公司业
务部副总经理、中小企业业务部总经理、战略规划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
管理部副总经理、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建(LI 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多元投资部总经理。曾在深圳市有色
金属财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
有限公司工作。
程明(CHENG 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英国布鲁内尔大学商
业金融硕士。2003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总监(机构销售)、董事会秘书、
新闻发言人、券商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人力资
源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机构客户二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机构客户三部总
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曾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担任中银国际基金筹备组
成员。
陈宇(CHEN Yu)先生,首席信息官。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息
官、互联网业务及客服部总经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兼首席信息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科技创新部总经理、信息资讯部总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李思佳女士,剑桥大学金融硕士。2017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2023 年 10 月至今任中银战略新兴产业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4 月至今任中银
增长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12 月至今任中银品质新兴基金基金经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具有 10 年证券从业年限。
历任基金经理:
伍军先生,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4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志龙先生,2007 年 8 月至 2010 年 7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俞岱曦先生,2008 年 4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琦先生,201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庆瑞女士,2011 年 9 月至 2013 年 8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辜岚女士,2013 年 9 月至 2019 年 9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钱亚风云先生,2019 年 9 月至 2021 年 12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伟先生,2021 年 12 月至 2024 年 1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睿女士,2024 年 1 月至 2025 年 4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主任委员:张家文(执行总裁)
执行委员:陈卫星(督察长)、李建(投资总监(权益))
部门委员:李丽洋(研究部)、方明(研究部)、黄珺(权益投资部)、陈玮(固定收
益投资部)、班甜甜(专户投资部)、冯梽(海外与量化指数部)、周虹(多元投资部)、
金艳(风险管理部)、支阳(内控与法律合规部)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
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
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
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
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
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
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
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6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9 人,平均年龄 38 岁,99%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
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
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
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
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
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服务。截至 2026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577 只。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二十二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113 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 COSO 准则
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
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高效的
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
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
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从 2005 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九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
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
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资产
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
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
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
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作
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
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
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再监督,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期
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
中。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
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
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资产托管业
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
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制度、流程、岗位、系统、授权审批、新机构、
新客户、新业务及新产品、合同、印章、利益冲突、反洗钱、业务连续性等全方面执行内部
控制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全面
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管住人、
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
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
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
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
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次生风险和道德风险。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有效的
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员、
科学清晰的 AB 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
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
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
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
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11 楼、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刘信群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及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则以销售机构的公示
/通知为准。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深交所和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可通过
深交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所会
员单位(具体名单请参见深交所相关文件)。
场内销售机构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登载。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40080580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如本基金经认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公开销售,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
及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
应当根据本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 基金投资者范围
基金投资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A 类、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
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A 类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交易
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在交易所(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H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仅可以通过香港地区基金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
柜台(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在销售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还可以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投资者需遵守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在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
式进行申购、赎回。
(三)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6 年 4 月 18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并已
于 2006 年 5 月 16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赎回业务,于 2016 年 2 月 2 日开
始办理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开始办理本 C 类基
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A 类、C 类份额的开放日应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除公告(包括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规定外,H 类份额的开放
日应为香港的银行一般银行业务营业日,且该日应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受理时间之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视为在下次
受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提出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受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进行计算。
后不得撤销。
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法规且与托管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
或之后到其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H 类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C 类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仅在
H 类份额的开放日向香港地区的销售机构传递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数据,因此本基金 H 类份额
的投资者一般可在 2 个 H 类份额开放日后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
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具体时间应遵循销售机构的安排。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将在 T+7 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根据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确定,在直销中心的场外最低
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可以赎回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没有持有基金份额的最低余额要求。
有最低基金份额限制,调整前应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
份额计算方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规定。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
金资产。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受以上数额限制。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七)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 50 万元 1.5%
申购费率
大于 500 万元(含) 每笔 1000 元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天 1.5%
场外赎回费率 7 天(含)-1 年以内 0.5%
小于 7 天 1.5%
场内赎回费率
自 2021 年 8 月 30 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
申购费率:
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该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
的原申购费率的 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其中,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
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
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天 1.5%
场外赎回费率
注 1: 就场外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6 个月指 181 日,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以
此类推。
注 2: 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注 3: 上表中为本基金在中国销售适用的费率。本基金在香港公开销售的,申购费不超
过申购金额的 5%,具体由香港销售机构决定;赎回费率为赎回金额的 0.125%。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
额,扣除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总
额的 25%(对香港公开销售的 H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中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份额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求,制定各类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区域、范围、行业、背景的基金投资者;针对购买本
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金额或份额达到或超过一定标准的基金投资者;通过特定交易方式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基金投资者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基金促销活动。在前述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进行调
整。
和转换费率在公告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2 个
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话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对电子交易方式适用
更为优惠的申购、赎回费率,且不受上述费率结构限制。基金管理人就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
购、赎回适用差别费率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
方式保留至 0.01 份基金份额。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金额实际确认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由结算参与人返还给投
资人。
赎回费 =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赎回份额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金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
金资产。
公式或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或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但
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予以公告。
(九)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情形;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 1)到 8)项情形且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 11)项情形且管理人决定拒绝申购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
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同
时在出现上述 4)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
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
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
额赎回。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回程序执行。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
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
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类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 A 类、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 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 A 类、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真或者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必要的核准后立即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公告。
(十三) 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四)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项技术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
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另行公告。
本基金 H 类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 H 类份额
的基金转换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 H 类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 H 类
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十六)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
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须按照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
记相关规则,直接向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的手续及冻结按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
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但被冻结基金份额收益分配转
增的基金份额一并冻结。
七、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份额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
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金或其他任何方带来的损失,须以其自身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
外;
务;
(二) 系统内转托管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三) 跨系统转登记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限于在已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和其基础证券账户或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 H 类份额及 C 类份额目前仅开通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H 类基金份额及 C 类基金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因此本基金 H 类份额及 C 类份额不开通跨系统转登记,待 H 类份
额及 C 类份额开通交易所场内申购与赎回且相关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 H 类份额
及 C 类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八、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着重考虑具有可持续增长性的上市公司,努力为投资者实现中、长期资本增值的目标。
(二) 投资范围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主要投资对象为有增长前景且具备可持续性潜力的股
票。
(三) 投资理念
(四) 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将定性与定量分析贯穿于
公司价值评估、投资组合构建以及组合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之中。
本基金资产类别配置的决策将借助中国银行和贝莱德投资管理宏观量化经济分析的研究
成果,从经济运行周期的变动,判断市场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盈利变化等
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通过战略资产配置决策确定基
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类别间的比例,并参照定期编制的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数量分
析模型,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同时还将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动态变化,通过策略性资产配置把握市场时
机,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收益最大化。
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 60%;投资于可持续增长
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占全部股票及存托凭证市值的比例不低于 80%;现金类资产、
债券资产及回购比例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借助数量模型从盈利增长性角度进行股票初步筛选,并运用评级系统对公司增长
的可持续性进行评估。综合以上结果后,再从基本面对股票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和估值,构建
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债券组合的构建主要通过对 GDP 增长速度、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变化、通货膨胀的变
动趋势分析,判断未来利率走势,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并通过利率曲线、期限结构、
债券类别的配置等积极的投资策略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水平,同时适当利用由于银行间市场
和交易所市场的分割而形成的无风险套利机会进行套利。
在单个债券品种的选择上严格控制信用风险,以流动性、安全性为原则选择优质债券。
在现金管理上,基金经理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
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五) 投资决策依据及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治理结构的定性定量化分析结果;
在投资过程中,基金经理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队伍各职能小组的工作关系下图。
基金经理在授权下,根据基金的投资政策实施投资管理。
(六) 投资组合限制
超过该证券的 10%。
物持有量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除上述第 4、6、7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七) 投资禁止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或者债券;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下列情形除外:(1)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中证 8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
公司的整体状况,其成份股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成份股共同构成,较好的反映了市场上不
同规模特征股票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
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
分析市场。
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后,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证 800 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的组合:中证 800 指数收益
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如果指数编制
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该业绩比较基准变更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证券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九、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6 年 05 月 1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6 年 03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其中:股票 1,259,237,440.48 83.23
其中:债券 36,248,903.23 2.40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1,947,802.00 1.45
B 采矿业 213,875,551.86 14.17
C 制造业 649,454,491.60 43.0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1,867,426.00 0.79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3,582,670.66 2.22
H 住宿和餐饮业 5,524,247.98 0.37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615,654.18 1.03
J 金融业 265,064,791.68 17.56
K 房地产业 37,985,645.00 2.5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279,860.00 0.2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9,299.52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59,237,440.48 83.40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前十名股票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中银增长混合 A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份额净值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2006 年
日-2007 年 12 月 143.05% 1.80% 125.40% 1.92% 17.65% -0.12%
日-2008 年 12 月 -47.04% 2.21% -57.16% 2.54% 10.12% -0.33%
日-2009 年 12 月 62.42% 1.82% 79.22% 1.71% -16.80% 0.11%
日-2010 年 12 月 2.45% 1.31% -5.60% 1.34% 8.05% -0.03%
日-2011 年 12 月 -25.37% 1.12% -22.94% 1.12% -2.43% 0.00%
日-2012 年 12 月 9.02% 0.94% 6.37% 1.10% 2.65% -0.16%
日-2013 年 12 月 9.07% 1.23% -2.79% 1.16% 11.86% 0.07%
日-2014 年 12 月 33.28% 1.37% 39.81% 0.98% -6.53% 0.39%
日-2015 年 12 月
日-2016 年 12 月 -23.08% 1.49% -11.91% 1.30% -11.17% 0.19%
日-2017 年 12 月 10.08% 0.80% 9.57% 0.57% 0.51% 0.23%
日-2018 年 12 月 -19.80% 1.20% -25.89% 1.16% 6.09% 0.04%
日-2019 年 12 月 25.00% 0.79% 21.97% 1.12% 3.03% -0.33%
日-2020 年 12 月 64.26% 1.49% 20.66% 1.16% 43.60% 0.33%
日-2021 年 12 月 22.34% 2.00% 0.03% 0.86% 22.31% 1.14%
日-2022 年 12 月 -20.14% 1.44% -17.10% 1.01% -3.04% 0.43%
日-2023 年 12 月 -18.63% 0.92% -7.89% 0.65% -10.74% 0.27%
日-2024 年 12 月 0.80% 1.35% 11.17% 1.14% -10.37% 0.21%
日-2025 年 12 月 36.94% 1.09% 16.27% 0.81% 20.67% 0.28%
日-2026 年 03 月 -3.55% 1.26% -1.72% 0.90% -1.83% 0.36%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2026 年 03 月 712.39% 1.52% 262.85% 1.34% 449.54% 0.18%
中银增长混合 H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份额净值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日-2016 年 12 月
日-2017 年 12 月 10.00% 0.80% 9.57% 0.57% 0.43% 0.23%
日-2018 年 12 月 -19.33% 1.15% -25.89% 1.16% 6.56% -0.01%
日-2019 年 12 月 25.30% 0.79% 21.97% 1.12% 3.33% -0.33%
日-2020 年 12 月 64.24% 1.49% 20.66% 1.16% 43.58% 0.33%
日-2021 年 12 月 22.31% 2.01% 0.03% 0.86% 22.28% 1.15%
日-2022 年 12 月 -20.19% 1.45% -17.10% 1.01% -3.09% 0.44%
日-2023 年 12 月 -18.68% 0.92% -7.89% 0.65% -10.79% 0.27%
日-2024 年 12 月 0.42% 1.35% 11.17% 1.14% -10.75% 0.21%
日-2025 年 12 月 36.79% 1.09% 16.27% 0.81% 20.52% 0.28%
日-2026 年 03 月 -3.53% 1.26% -1.72% 0.90% -1.81% 0.36%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2026 年 03 月 99.02% 1.27% 27.48% 0.97% 71.54% 0.30%
中银增长混合 C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份额净值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2021 年
日-2022 年 12 月 -20.48% 1.45% -17.10% 1.01% -3.38% 0.44%
日-2023 年 12 月 -18.93% 0.92% -7.89% 0.65% -11.04% 0.27%
日-2024 年 12 月 0.80% 1.35% 11.17% 1.14% -10.37% 0.21%
日-2025 年 12 月 36.38% 1.09% 16.27% 0.81% 20.11% 0.28%
日-2026 年 03 月 -3.66% 1.26% -1.72% 0.90% -1.94% 0.36%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2026 年 03 月 -2.19% 1.34% -0.80% 0.90% -1.39% 0.44%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等。
其构成主要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名义开立基金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定公允价值。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误处理;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分红、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次,每次收益分配时,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时可分配收益的 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H 类份额类别
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H 类份额持有人开通红利再投
资的收益分配方式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和公告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 A 类、H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按照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用等费用;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
率等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
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业务资
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H 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
文件。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重大事件包括: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变更;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
括: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
响,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
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主要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大部分投
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其债券可能下跌,可能会导致基金收益下降。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开放日,本基金的管理人都有义务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
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
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权益投资市场主要为境内 A 股市场,从全市场范围内选择优秀的投资标的。A 股
市场流通市值大、大量股票成交活跃,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本基
金债券投资标的主要是流动性较好的银行间发行国债、央票和金融债。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
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一)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二)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三)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四)收取短期赎回费;
(五)暂停基金估值;
(六)摆动定价;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
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相关约定。当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
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流动性
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
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不
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
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
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相关约定,对持
续持有期小于 7 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金
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
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估值
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摆动定
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在总
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中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对外开放的日益加强等制度
性变迁,带来特定的市场风险,如:
中国作为新兴证券市场,具有以下新兴市场所共有的风险:
相对不足;
时,规避风险的操作空间有限;
本基金投资对象主要是能够持续发展的上市公司。如果由于国家可持续发展策略改变,
使本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投资理念无法充分实施,可能会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受到影响。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
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
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
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
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者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
并报证监会审批或备案。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经合法程序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意见书;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各类别份额
净值和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在剩余财产中的应计比例,在此基础上,按每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该类基金份额的比例对该类基金财产可供分配的清算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由清算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产,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则;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行为;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上;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管人;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赎回价格;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上;
有人大会;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任而免除;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限于:
表决权;
讼;
限于:
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变更基金类别;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有人大会: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降低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
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
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通过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方式,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代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使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权,或代为收集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票并转交给基金管理人等。
(五) 基金合同的终止
承接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经合法程序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制作清算报告;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后,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各类别份额净值和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在剩余财产中的应计比
例,在此基础上,按每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该类基金份额的比例对该类基金
财产可供分配的清算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出现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第二条所述情形之
日止。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
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08 年 9 月 4 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
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
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
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
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
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
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的,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前述书面通知载明的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
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
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
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
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保管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
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
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
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
报备。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
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则该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分别估值,本基金每个估值日分别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布。某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A.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B.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制原则。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本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基金过户与注册登
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 争议的处理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
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信息服务
阅对账单信息。
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办理定制电子对账单、纸质对账单:1)拨打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 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
定制。具体查阅和定制规则可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接收持续信息服务的手
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
客服热线(400-888-5566 转人工服务)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以电子账单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但继续为有需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纸质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 转人工服务)订
制纸质账单。
电子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
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基金管理人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
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
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或 APP 等客户端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基
金管理人也可利用其官方网站(www.bocim.com)、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或者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
载安装)等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提供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
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中银国际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代理协议
(四) 托管协议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九)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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