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
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深圳市
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
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原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3 名激励对象因
在知悉本激励计划后至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基于审慎原则,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资格,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
进行调整,将前述人员原拟获授的权益在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
配。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76 人调整为 173 人,授予的权
益总量不变。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对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规定,调整程序符合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在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内,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
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
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本次确定的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草案)》中有关授权日的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以 2026 年 5 月 19 日为首次授权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18.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54.84
元/份。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