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2026-034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4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及 2026 年 5 月 11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 2025 年度股东
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
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夏宁东泰和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化学”)提供
不超过 6 亿元的累计最高担保限额,为所有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最高担保额
度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自股东会通过本议案起 12 个月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
总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
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泰和化学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泰和化学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宁东支
行”)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2025 年中银(宁东)固借字 006
号),借款金额 24,695 万元,用于置换其此前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黄河银行”)签署的《黄河银行债务承继协议》项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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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债务;同时泰和化学与中行宁东支行另行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
号:2025 年中银(宁东)固借字 007 号),借款金额为 10,000 万元;基于上述
借款安排,公司与中行宁东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5
年中银(宁东)额高保字 006 号),按持股比例担保的最高金额为 23,655.05 万
元;与此同时,公司与宁夏黄河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高保字第
足额履行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以下简称“建行灵武分行”)
的还款义务,公司与建行灵武分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HTC640279000ZGDB2024N00W)及《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
号:THHX-2024-06)相应终止。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5 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夏宁东泰和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BX2RC679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630 万元
成立时间:2022 年 9 月 7 日
法定代表人:寇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橡胶
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
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
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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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化工园区英力特项目区园区道路以北、
停车场以东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33,630 100.00%
截至目前,公司持有其 68.19%的股份,为泰和化学的控股股东。
利润总额-1,083.27 万元,净利润-993.85 万元(上述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泰和化学资产总额 106,994.08 万元,负债总额
万元,利润总额-113.83 万元,净利润-113.83 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事项。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临时公告:2026-034
债权人与债务人泰和化学之间自 2026 年 5 月 13 日起至 2030 年 7 月 1 日止
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
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按持股比例确认)人民币
¥236,550,510.00。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
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
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
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
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
为人民币 15.82 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2.41%,均为对全资
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
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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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