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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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致: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
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已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以
公告的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安徽万
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
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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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 份 45,003,230 股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
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29,482,22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894%。
经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经核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2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15,521,010 股,所 持 有 表决 权 股份 数占 公 司 有 表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1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 股 份 11,246,780 股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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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均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的方式参加本次会议,上述人员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列席会议的
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均具备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5,429,81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7982% ; 31,0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1,215,5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25%;3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56%;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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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通过。
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5,429,81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7982% ; 31,0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1,215,5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25%;3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56%;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5,429,81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7982% ; 31,0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1,215,5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25%;3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56%;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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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44,999,93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44,999,93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44,999,93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1,243,4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06%;3,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44,999,93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1,243,4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06%;3,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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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44,999,73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1,243,2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88%;3,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44,999,63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1,243,1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79%;3,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44,999,93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1,243,4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06%;3,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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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44,999,83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1,243,3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97%;3,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