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青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木科技”、“公司”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兴业证券与青木科技签署的《保荐协议》,兴
业证券对青木科技的持续督导时间为该上市公司上市当年及其后 3 个完整的会
计年度,青木科技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持续督
导期为 2022 年 3 月 1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现兴业证券对青木科技的持续
督导期限已满,兴业证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苏军良
联系人 陈全、王贤
保荐代表人 陈全、王贤
联系电话 021-20370631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110
注册资本 92,535,333.00 元
注册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 353 号 3601 房
主要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 353 号 3601 房
法定代表人 吕斌
控股股东 吕斌、卢彬
实际控制人 吕斌、卢彬
联系人 李克亚
联系电话 020-8092989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3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3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调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
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
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
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查意见;
检查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件;
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金往来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原指定林悦先生、王贤先生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公司的保荐工作及
持续督导工作。
陈全先生接替林悦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保
荐代表人变更后,现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陈全先生和王贤先生。
(二)募集资金相关重要事项
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2023 年 3 月 22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和实施方式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及部分超募资金
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电商综合服务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及
“代理品牌推广与渠道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终止前述两个项目中“场地费用”
项目建设,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23,095.50 万元和部分超募资金 17,863.17 万元合计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和实施方式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及部分超募
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事项相关决议、核查意见
已于 2023 年 3 月 7 日进行了公告。
投项目延期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2024 年 1 月 26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并进行部分募投项目延
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消费者数据中台及信息化能力升级建设项目”的实
施方式,调整“代理品牌推广与渠道建设项目”及“消费者数据中台及信息化能
力升级建设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及将“代理品牌推广与渠道建设项目”及“消
费者数据中台及信息化能力升级建设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式、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并进行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事项相关决议、核查意见
已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进行了公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
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
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在尽调推荐阶段,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
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
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
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期内没有发现上市公司的信
息披露存在违规违法的情况,也未发现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情况。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已按计划实施结项,该募投项目的
节余募集资金将继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根据自身发展规划及实际
生产经营需求,围绕公司主业、合理审慎规划安排使用。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管理、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
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全 王贤
法定代表人:
苏军良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