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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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6 第 01079 号
致: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同兴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
事务所接受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尹
颂、马慧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
了本次年度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会议由董事长郑光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
一致。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
间,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 核 查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39 人 , 代 表 股 份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11 人,代表股份 60,340,4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7.21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8 人,代表股份 470,3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8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2 人,代表股份 3,494,27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734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有 4 人,代表股份 3,023,9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6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8 人,代表股份 47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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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年
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
次年度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各
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董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
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0,751,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021%;反对 3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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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434,7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58%;反对 3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73%;弃权 2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69%。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0,751,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021%;反对 3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6%。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434,7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58%;反对 3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73%;弃权 2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69%。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0,751,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017%;反对 3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9%。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434,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01%;反对 3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73%;弃权 2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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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0,772,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368%;反对 3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455,8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96%;反对 3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73%;弃权 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0%。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0,772,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369%;反对 3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455,9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25%;反对 3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73%;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2%。
预计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0,770,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34,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454,0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81%;反对 34,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2%;弃权 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7%。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432,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2328%;反对 34,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7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432,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28%;反对 34,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2%;弃权 2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0,750,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011%;反对 3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6%。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434,1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86%;反对 3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73%;弃权 2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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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0,749,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985%;反对 34,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1%。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432,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28%;反对 34,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2%;弃权 2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0,750,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014%;反对 3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3%。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434,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43%;反对 3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73%;弃权 2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0,749,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986%;反对 3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1%。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432,6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57%;反对 3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73%;弃权 2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次年度股东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
定,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
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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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刘浩
经办律师:尹颂
马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