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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鹿股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3:55:00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及《公司章程》、《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经审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公司确定 2026 年 4 月 28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员情形的;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
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
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公司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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