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东莞证券”)作为广东
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铭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东
莞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潘海标
保荐代表人 吕晓曙、陈小宇
联系方式 0769-2211928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105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同沙同欢路 7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同沙同欢路 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玺
董事会秘书 曾晴
联系电话 0769-2218714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12 月 3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鸿铭股份在创业板上市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30 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鸿铭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持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如
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以及有效执
行防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
度,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关联
交易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公司三会资料,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和对外披露。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
进行持续督导。公司在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处
理情况如下:
(一)募投项目延期及募投项目结项
公司募投项目先后两次分别预计延期至 2024 年 8 月、2025 年 8 月,公司于
议以及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
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公司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进行了结项,公司拟将节余资金(具体节余金
额可能受到最终结转时产生的利息和手续费及支付尾款影响,实施时将以账户实
际金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对募投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公司
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决定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公司资金需求,
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
议案。待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公司将适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业绩亏损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业绩亏损,主要是因为下游需求疲软加上市场竞争加剧,
销量增长乏力、售价持续下滑,公司客户对包装设备的采购需求,主要依赖其新
工厂或新生产线建设、产品结构调整引发的设备升级及旧设备改造更新等场景。
下游需求端疲软与市场竞争加剧的双重影响下导致了公司业绩亏损。
公司采取强化研发投入,精准适配客户需求、实施多元市场开发战略、完善
人才培养体系、拓展主业,进军高端装备领域、优化内部管理,提升效率与效益
等措施应对业绩亏损。
(三)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东莞证券授权保荐代表人郑伟、郭天顺具体负责鸿铭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
后因郑伟先生工作变动原因、郭天顺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
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东莞证券委派吕晓曙女
士、陈小宇先生接替郑伟先生、郭天顺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
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及培训等督导工
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
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
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保
荐工作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鸿铭股份持续督导期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
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
露的内容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鸿铭股份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为止。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