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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普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42:25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构建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保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依规履职,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率,促进公司
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含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总裁)、常务副总经
理(常务副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
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聘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及利益相结合;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
    (四)坚持薪酬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
准并组织考核,制定及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以下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明确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的,须在董事会决议中载
明其意见及未采纳理由,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
审议,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后,予以披露并实施。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可委托
第三方机构实施。独立董事履职评价采用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董事会应
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八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
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在公司内部任
职并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开展绩效考核,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与薪酬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构成与支付
  第十条 董事薪酬标准、构成及支付方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薪酬构成、绩效考
核依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执行,不另行计发董事薪酬及津贴;在公司担
任其他管理、业务岗位职务的,按实际任职岗位核定发放薪酬,不另行计发董事
薪酬及津贴。未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不承担日常经营管理职责的非独立董事,
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除股东会另行决议外,不在公司领取职
务津贴或薪酬;其履职所需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按月发放,由公司统一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不纳入公
司中长期激励计划范围,除独立董事津贴外,不在公司领取其他报酬;其履职所
需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结构化管理,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
利补贴及中长期激励收入(如需)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
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十二条 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按照公司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确定。绩效薪酬与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及支付,以绩效评价为核心依据,
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须在年度报告披露及绩效评价完成后支付,绩效评价基于经
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
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法定或公司规定的相关费用后,
发放至个人。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免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及绩效情况核算并发放薪酬。
  第十五条 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公司应披露具体原因。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将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动态调整,调整依
据包括: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货膨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及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四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减少或不予
发放其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支付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进
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二)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四)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五)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因错报需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重新考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并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评估是否针对特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启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程序。相关人员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公司止付、
追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起申诉,由董事会作出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上述规定相抵触,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公司将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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