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 简 称 盛龙股份或公司)可持续发展需要,建立健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战略目标和经营计
划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章 程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盛龙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具体如下: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参照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其他公司领导。
第三条 遵循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 则,公司
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
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岗位责任大小、个人能力
高低、绩效考核表现相符;
(三)坚持经济性和竞争性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薪酬
水平兼具外部竞争性、内部公平性和个人均衡性,同时能
够与公司的经济效益相适应;
(四)坚持短期稳定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 持激 励 与约 束 并重 的 原则 ,薪 酬发 放 与考 核 、
奖 惩、 激 励机 制 挂钩 。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 司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依 据 《 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对 董事 、高 级管 理 人
员 进 行考 核 。
第 五 条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人 员 的 薪 酬 方 案 由 董
事 会薪 酬 与考 核 委员 会 制定 ;公 司董 事 的薪 酬 方案 由 股
东 会决 定 ,并 予以 披 露;高 级管 理 人员 薪 酬方 案 由董 事
会 批准 , 向股 东 会说 明 ,并 予 以披 露 。
第六条 公司党群人事部等相关部门协助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不参与公司内部与
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津贴标准结合公司所处地区、同行业
上市公司薪酬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制定,与独立董事所
承担的职责相匹配。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在公司
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不领取董事津贴,薪酬构成和
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
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公司不另行发放薪酬。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所担任职务,
参照同行业、同地区类似岗位薪酬水平,以及绩效考核情况
确定薪酬。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等构成。
基本薪酬按照其任职岗位的责任大小、岗位承担的风险等确
定;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工作履职情况确定,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效益情况实施股票期权、限制性
股票、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奖励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具
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及实
施。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
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遵循“先考核、后兑现”原则。公
司应当确定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
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
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
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绩效考核和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周
期为每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以公司年度经营发
展目标为核心开展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在经营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具体由
公司党群人事部牵头实施;公司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
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
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
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需由个人承担
的部分(如涉及),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
辞职、解聘等原因离职的,按照其实际任职期限和绩效
考核结果核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如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公司财务报告进
行追溯重述,公司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对于超额发放的部
分,公司有权追回。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
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
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
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 追回程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议,经董事会决定后执行。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九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
着公司经营发展情况的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
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所处地区及行业薪资水平变动。每年通过市场
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及所处地区的薪
资数据,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社会物价增长水平。公司应参考社会物价增长
水平调整薪资,从而确保其实际购买力保持在合理水平;
(三)公司收入规模、盈利及增长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绩效表现、职级和职责调整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