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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国华: 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1)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8:07:03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ST 国华            公告编号:2026-044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
票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 2025 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且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否
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2 条规定的终
止上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由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规
定,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4 月 30 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了《2025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度审计报告》
及《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 2025 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且被
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2 条第一项、第三
项及第五项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二、公司股票停牌及后续终止上市决定安排
  (一)停牌安排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3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 9.3.12
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的同
时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自 2026 年 4 月 28
日(周二)开市起停牌。
  (二)终止上市决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4 条规定,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0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或者深交
所公告送达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以在先者为准,下同)起五个交易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深交所提出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有关听证程序和相
关事宜,适用深交所有关规定。公司对终止上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或者深交
所公告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
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书面陈述和申辩的,
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1 条相关规定,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对上
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上市
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
形成审议意见。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在
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
审议意见。深交所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
定。
  (三)退市整理期安排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深交所强制退
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除外。
  (四)退市后安排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6 条的规定,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在深交所作
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
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
让。强制退市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
“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
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
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强制退市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的,深交所可以为其协
调确定主办券商,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披
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三、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3.6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应当在其股
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的风险提示公告,在首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每十个交易日
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根据该规定,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31 日、2 月 24 日、
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关于
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关
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告编号:2026-018)、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告编号:2026-021)
及《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告编号:2026-026)。
  本公告为公司股票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将被深交所终止上市暨停牌的
风险提示公告。
  四、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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