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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朔科技: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24:39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朔科技”或“公司”)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之规定,特制定《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四)长期服务原则
  本计划下持有的标的股票,于考核期内根据考核期的考核情况分两期进行解
锁。前述分期解锁机制有利于鼓励核心管理及核心技术人员长期服务,激励长期
业绩达成,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
  (二)参加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包
含外籍员工。所有参加对象均需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聘
用关系。不存在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参加本计划的情况。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提取的专项激励基金、员工合法薪酬或法
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计划的资金总额不超过2,384.63万元。
  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员工持股
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补贴、
兜底等安排。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的公司A股普通
股股票。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股份的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资金总额
不低于15,000万元且不超过3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84元/股,预计回购股份
数量约为1,785,715股至3,571,428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
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将通过非交
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不超过117.00万股。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规模不超过2,384.63万元,按照本计划购买价格测
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117.0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
总额的0.28%。鉴于实际购买公司股票的资金规模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
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前及重大资产重组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
份)。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业绩考核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
行终止。
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
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应
对照《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员
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其合理性、合规性
  本员工持股计划分两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
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
分别为50%、50%,具体的解锁时间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
第一个解锁期                               50%
         名下之日起算满 12 个月
         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
第二个解锁期                               50%
         名下之日起算满 24 个月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股
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交易限制要求。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
的,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
格存在部分折价,因此锁定12个月后分两期解锁,解锁比例分别为50%、50%。
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锁定期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
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从而更有效地统一持有人、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达成员工
持股计划的目的,从而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6 年、2027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持有人当年度的解锁条件之一。具
体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以 2025 年业绩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00%。
                以 2025 年业绩为基数,2026 年和 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合计不低于
 第二个解锁期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低于业绩考核目标的 80%,公司层面解锁比例为 80%;若营业收入低于业绩考核目标 80%,公司层面解锁
比例为 0。
   若公司未满足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锁的权益份额
均不得解锁,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并由管理委员会届时决定收
回后的权益处置事宜;或以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持有人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价,并
依照评价结果确定其个人层面解锁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持
有人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公司层面解锁比例×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个人当年
计划解锁额度。
   持有人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
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持有人的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评价结果                达标               不达标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100%               0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不得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
员会收回,并决定其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将收回的份额择机分配给其他符合
条件的公司员工)。若此份额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配或决定不再
分配,则由管理委员会届时决定未分配部分的处置事宜;或以其他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但若获授前述份额的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则该分配方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能较好地反映公司经
营成果、发展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等。公司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市场环境、行业竞
争、经营决策等诸多因素,经过合理经营预测设定了上述考核目标,有利于激发
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参加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参加对象绩效
考评结果,确定参加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锁的条件。
  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公司调动员工积极性、留住核心人才、保持公司竞争优势
的重要举措。公司基于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将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股东利
益更加紧密地捆绑在一起。业绩考核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
产生相应约束,从而更有效地统一持有人、公司、股东的利益,达成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目的,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征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意见。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
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员工
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
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关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审议本计划草案,员工持股
计划涉及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投票,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本
计划即可实施。
  (七)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
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八)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董事会负
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
宜;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等需由持有人会议表
决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由本员
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
作为管理方,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
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
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
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
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
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划另有约定的除外;
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股东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
员工持股计划的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仅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根据
持有人会议的决议进行其他投资等;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
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
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通讯方式召开,只要参加会议的
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
自出席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
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
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划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
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
有人会议。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
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
员发生变动时,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产;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于公司股东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
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
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减持有人、持有人份额收回、持有人份额变
动、承接等安排;
司股票进行变现或将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仅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根据持有人会议的决
议进行其他投资等;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东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最少于会议召
开前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
可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
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
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三)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作出解释;
  (四)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五)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
派息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授权董事会对该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
调整;
  (六)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或应证监会、交易所监管要求,授权
董事会根据前述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七)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
  (八)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
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
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
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公司董事会将在情形发生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届时在深交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系统支持的前提下全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或员工持
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除前述情形外,本员工持股计划若需提前终止的,须经出席持有人会
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
持有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
得现金或者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
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
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终止、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完毕而终止
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提前终止的,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日后择机清
算,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
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股东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
  (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
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三)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
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对应股票相同。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已解锁标的
股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当时市场情况择机出售,具体出售时点及出售数量由管理
委员会决定;或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
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如受法律法规
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证券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
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
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七)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
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
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进行分
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
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八)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
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出现离职、退休、死亡或其他不再适合参加
持股计划等情形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发生如下情形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资格并办理尚未解锁份额的收回手续,收回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处置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将收回的份额择机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公司员工)。若此份
额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配或决定不再分配,则由管理委员会届时
决定未分配部分的处置事宜;或以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但若获授前述份额的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确定:
错被公司解聘而离职;
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
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务的;
  截至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的当日之前,员工持
股计划已解锁部分对应的股票权益,可由原持有人按份额享有。
  (二)持有人所持份额调整的情形
  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依据公司对持有人的相关考核情况或职务/职级变化
等情况,调整持有人所获得的持股计划份额,包括调增、调减以及取消份额,调
整前已解锁部分对应的股票权益,可由持有人按调整前对应份额享有。对于调减
及取消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将收回的份额择机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公司员工)。若此份额在本员工持股
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配或决定不再分配,则由管理委员会届时决定未分配部分
的处置事宜;或以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但若获授前述份
额的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
  (三)持有人所持权益不做变更的情形
并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
不作变更,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益不作变更,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
续享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
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
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
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
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则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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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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