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
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发表审核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其中:
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
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按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章程》,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机制。
在公司担任多项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只能按单项职务领取薪酬。
第八条 公司董事享有董事津贴,在公司及子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不
再领取上述董事津贴。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
放。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
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
施安排。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经董事会审批后,公司可
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独立董事需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薪酬调整发表
独立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修改,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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