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和高级管理
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
财务负责人。本细则对前述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和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职位。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总经理人选由公司董事会选聘或解聘,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
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分工如下:
(一)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履行公司章
程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副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的
决定,具体分管某一方面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
以及公司另行专门制定的制度确定。
(四)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
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公司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财务负责人
对总经理负责。
第七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丰富的工作经历,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
法规;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
康。
第八条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聘任程序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意见,由
董事会聘任;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
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责任
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投资决策和资产处置;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列席董事会、股东会。
第十一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员工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合
同等项制度。
第十二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三条 总经理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以外的包括对外投
资、出售和收购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
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
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三)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
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自行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九)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任职;
(十)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一)不得自行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
信息,但根据法律规定向相关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五条 总经理定期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等有关人员,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其他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
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保存
期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
的监督、检查。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二日内向董事会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因个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成为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四)担任董事、总经理的其他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并负有个人责任时;
(五)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公司、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并负有个人责任时;
(六)出现其他《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时。
第二十一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生产经营等事项向董事长
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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