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水平,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
称高管人员)积极性,依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
业绩考核办法》《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首席
财务官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高管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
(二)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推动公司改革发展,
规范公司治理,强化高管人员责任,增强公司发展活力。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
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对
调动高管人员积极性的重要作用。
(四)坚持统筹兼顾,形成高管人员与公司职工之间合理的
收入分配关系。
第四条 董事会全面负责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工作,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
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支持部门,完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交办的
各项工作。
第二章 薪酬构成
第五条 高管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以及中长期激
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其中,绩效年薪包括经营绩效、专项绩效两
部分,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任期激励、参与各类中长期激励计划
获得的激励两部分。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高管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每年核定一
次,按月支付。
第七条 经营绩效是与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相联系的收入,
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高管人员个人考核结果等
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基本年薪的 3 倍。经营绩效的 90%当期
兑现,10%递延支付,递延期限为三年。经营绩效可按照基本年薪
标准按月预发,待年度考核后正式兑现时多退少补。
第八条 专项绩效是阶段性、临时性、特殊性收入,主要包
括专项奖励、即时奖励,艰苦边远地区补贴、境外工作补贴等。
专项绩效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确定和兑现,原则上总额不超过基本
年薪的 1 倍。
第九条 中长期激励是与企业长期经营业绩相联系的收入。
其中,任期激励依据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有关办法确定,任期结
束后一次性兑现;其他中长期激励收入依据具体实施方案、业绩
考核结果等确定兑现,按有关规定结合薪酬总水平实施调控。
第三章 薪酬核定
第十条 高管人员的基本年薪(W1)核定规则如下:
(一)总裁的基本年薪由董事会根据企业规模、效益质量、
公司与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其他高管人员的基本年薪由董事会根据其任职岗位、
承担的责任风险等因素,按总裁基本年薪的 0.6 至 0.9 倍确定。
第十一条 高管人员的经营绩效(W2)核定规则如下:
W2=0.9×W总 1×N1×N2×M×K
其中:
W总 1 为总裁基本年薪。
N1 为公司业绩考核系数,取值范围为 0-3。
N2 为高管人员个人年度考核系数,取值范围为 0-1。
M为高管人员绩效分配系数,总裁为 1,其他高管人员由董事
会根据其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风险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
K为经营绩效调节系数,由董事会确定,一般情况下为 1,遇
年度业绩考核特别突出的,可适当上浮。
第十二条 公司业绩考核系数(N1)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结果核定,具体规则如下:
N1=2.5+0.5×(T1-110)/10 (110≤T1≤120)
N1=2+0.5×(T1-100)/10 (100≤T1<110)
N1=1.5+0.5×(T1-90)/10 (96≤T1<100)
N1=0 (T1<96)
其中:T1 为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根据高管人员经营
业绩考核办法确定。
第十三条 个人年度考核系数(N2)根据高管人员个人年度
考核结果核定,合理拉开差距。
第十四条 高管人员的任期激励(W3)以本人任期内经营绩
效之和的一定比例为基准,根据公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
和个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核定,具体规则如下:
W3=(∑W2÷0.9×0.1)×P1×P2
其中:
P1 为公司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取值范围为 0-1。
P2 为高管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有关办法确定,取值范围为 0-1。
任期激励年化后纳入高管人员年度薪酬总水平进行统计并实
施调控。
第十五条 公司任期考核评价系数(P1)根据任期绩效考核
结果核定,具体规则如下:
P1=S1/120 (96≤S1≤120)
P1=0 (S1<96)
其中:S1 为公司任期绩效考核分数,根据高管人员经营业绩
考核办法确定。
第十六条 高管人员任期考核系数(P2)根据高管人员个人
任期考核结果核定,合理拉开差距。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七条 规范薪酬决策程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
据每年财务决算数据、考核结果提出高管人员年度薪酬方案,经
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外部董事应发表明
确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定期开展合理性评估。
第十八条 实施薪酬水平调控。高管人员薪酬总水平原则上
不得超过当年最高制度薪酬的 2 倍。属于科技领军人才,且在重
点任务中直接从事科技活动的高管人员,经公司内部公示,并报
经国务院国资委同意后,可不受有关薪酬水平调控要求限制。
第十九条 强化薪酬业绩联动。
(一)公司当年由盈转亏、减利增亏的,高管人员薪酬总水
平应当下降。
(二)公司当年经济效益下降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次低于
上年的,高管人员经营绩效应当下降或不得增长。
(三)公司新增亏损的,高管人员经营绩效应当根据亏损程
度相应下降。
(四)公司当年亏损严重或接受资金纾困的,高管人员薪酬
总水平应当从严控制,并根据亏损程度在不高于当年最高制度薪
酬范围内确定。
(五)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不合格或经营业绩考核任一主
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或认定不胜
任、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扣减当年高管人员全部经营绩效。
(六)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不合格的,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不称
职或认定不胜任、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扣减高管人员全部任期激
励。
第二十条 董事会可综合考虑当年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走势
以及年度工作中遇到不可抗力等因素,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
况,酌情调整高管人员的薪酬水平。
第二十一条 高管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自印发
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高管岗位实际工作月数核
定的薪酬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二条 高管人员退休后,自印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
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
作月数核定的薪酬外,不得继续在本企业以及所出资企业领取薪
酬。
第二十三条 高管人员薪酬为税前收入,应当缴纳的各项社
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五章 薪酬监督
第二十四条 高管人员不得在董事会审定的薪酬项目外自行
设立薪酬项目,严禁以各种名义滥发奖金和津贴补贴等。在公司
所属企业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的高管人员,不得在所属企业领取
薪酬,严禁兼职取酬、多头取薪。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
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或者超标准发放薪酬、福利、津贴补贴等
行为的,按规定追回违规所得,并视情形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组织处理和经济扣减。
第二十五条 高管人员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
其他货币性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新工程津贴、
国家科学技术奖等,纳入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国家规
定给予个人非由企业资金承担的奖金。
(二)国家规定的境外工作补贴以及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相
关补贴等。参加或承担符合规定的非本单位课题、项目以及参加
评审、讲课或写作等所获得的补贴(劳务费)
。
(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和非货币性
集体福利。
第二十六条 不得提前发放高管人员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
不得将经营绩效递延支付部分,变相转换为高管人员银行存款或
各类理财、保险产品等。不得为高管人员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
险,不得购买带有储蓄、分红等功能的投资型保险产品或通过第
三方购买高端医疗服务。
第二十七条 高管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由
公司根据党纪政纪处分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对高管人员(含
已离职或退休的高管人员)扣减、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当期以及
递延支付的经营绩效、任期激励等。
第二十八条 高管人员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
入厂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中国
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2017
年版)同时废止。现行高管人员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
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